芜湖市司法局2022年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情况 | 保留理由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
开具证明单位 | 索要证明单位 | |||||
1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财产权利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规章 | 对应财产管理部门 | 公证处 | 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风险较高、损害较大、纠错成本高,损害难以挽回 | |
2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财产权利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规章 | 对应财产管理部门 | 公证处 | 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涉外风险较高、损害较大、纠错成本高,损害难以挽回 | |
3 | 刑事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 | 行政法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机构 | 法律法规规定证明事项 | |
4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财产权利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规章 | 对应财产管理部门 | 公证处 | 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风险较高、损害较大、纠错成本高,损害难以挽回 | |
5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审查) | 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申请人 | 芜湖市司法局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 |
6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审查) | 住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申请人 | 芜湖市司法局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 |
7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审查) | 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芜湖市司法局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 |
8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 | 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芜湖市司法局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 |
9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审查) | 住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法律、法规 | 申请人 | 芜湖市司法局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 |
10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审查) | 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法律、法规 | 申请人 | 芜湖市司法局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 |
11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审查) | 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法律、法规 | 申请人 | 芜湖市司法局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