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3-03-29 15:49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涉及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缴纳社保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㈢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㈣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㈤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㈥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㈦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人社部门

 

 

2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

住建部门

 

3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植物新品种权人

 

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证明

申请许可企业

 

5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6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㈤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㈦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植物新品种权人

 

7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8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公司法人、公司住所等事项许可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㈣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住建部门

 

9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缴纳社保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㈢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㈣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㈤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㈥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㈦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人社部门

 

10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

住建部门

 

11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植物新品种权人

 

12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证明

申请许可企业

 

13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种子生产地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14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学历或培训证明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申请人培训所在单位

 

15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册商标复印件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申请人所在单位

 

 

16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农村能源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本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17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18

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的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

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19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身份信息或营业执照信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2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审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正) 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

 

2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审查

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

 

2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审查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2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审查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申请人所在单位

 

24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含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申请人所在单位

 

25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部门

 

2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

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