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医疗保障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05 17:45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证明材料 证明设定依据 实施情况 保留理由
依据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开具证明单位 索要证明单位
1 生育保险登记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相关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皖医保办〔2023〕30号。 法规、规章 外地社保经办机构(户籍为本地不需要提供,由生育经办机构自行核查)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第十二条第八款“……重点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保情况和生育保险情况等……”
2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3.《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皖医保发[2020]18号)。 法规、规章 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