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07 18:16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版)第50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2017〕54号)第5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规定,本着尊重传统符合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际以及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则,原芜湖市食药监局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之后,发布了《芜湖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2018版目录”)。

2020国家市场总局对食品分类的目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调整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类别。鉴于2018版目录已不符合新的分类,对该目录予以修订

二、起草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版)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食品添加剂;(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皖市监食生20202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三、制定内容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芜湖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芜湖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2023年版目录)(征求意见稿)。

本次制定的2023年版目录(征求意见稿),除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禁止品种外还将食用植物调和油、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方便食品;冷冻饮品等列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禁止理由在征求意见目录中逐一作了说明。

对比2023年版目录(征求意见稿)和2018年版目录,主要有3处变化:一是新增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肉制品”,理由:亚硝酸盐用量控制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风险巨大。参照《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规定予以禁止;二是将“即食水产品”调整为“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仅为表述方式调整,实体内容未变化;三是新增禁止“其他食品”,理由为:其他食品不是本地区传统特色食品,无具体产品,无工艺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风险不可控,且总局要求对其他食品严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