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2信息来源: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字体:【  

一、出台的背景

2023年10月,我市启动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经收集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反映的居民医保缴费、待遇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在符合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拟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政策。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及《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我市根据各县区医保部门、乡镇(街道)反映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级、待遇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23年10月,起草《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进一步完善后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是2020年起,连续参保满3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24年医保年度起,免除普通门诊年度起付线,其它门诊保障待遇不变。

二是2020年起,连续参保满5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24年医保年度起,免除普通门诊年度起付线,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其它门诊保障待遇不变。

三是2020年起,连续参保满10年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自2029年医保年度起,免除普通门诊年度起付线,年度报销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四是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中断的,从重新接续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开始累计计算连续参保时间。

同时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明确优化调整的政策从2024年1月1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