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31 16:19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为全力防范和坚决遏制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0年4月26日,我市出台《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明电〔2020〕1号),在市区实施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并对2022年底前申报改造的,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场所采取“用户承担30%、企业优惠40%、政府补助30%”的惠民鼓励和资金优惠政策,政策实施期间,完成457户小型餐饮场所改造。据摸排,市区仍有约3000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其中符合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规范,具备直接“瓶改管”条件的用户214户,未能实现应改尽改和“瓶改管”区域内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作目标。

2023年7月20日,接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要求,2024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各地根据实际对管道天然气设施安装等制定优惠政策。因此,需要制定“实施方案”,延续我市餐饮场所“瓶改管”政策,进一步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

二、起草依据

《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明电〔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基本延续《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明电〔2020〕1号),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工作目标修改为:“2024年底全面完成本市市域范围内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的餐饮场所“瓶改管”任务,上述区域内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原政策时间为2020-2022年底,实施范围为市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工作时间设置到2024年底,将实施范围由市区扩展到全市。

2.在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分工中,分别增加“对新申报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用气情况进行核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新申报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用气情况进行核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即日起,新增餐饮场所原则上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已经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接装管道燃气,不得使用瓶装燃气。”因此在“实施方案”中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为新开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时,对餐饮场所用气情况进行核查,杜绝新增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市场监管局对此工作进行指导。

3.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一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9月底,全面摸底和政策宣传;二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底,对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场所实施“瓶改管”;三阶段:2024年1月-2024年6月底,督促不符合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和安全规范的餐饮场所整改,符合改造条件后实施“瓶改管”;四阶段:2024年7月-2024年底,持续跟踪餐饮场所用气情况和“瓶改管”情况,直至完成所有餐饮场所“瓶改管”。

4.对原政策享受“用户承担30%、企业优惠40%、政府补助30%”的小型餐饮用户,按用户用气规模,采用一口价收取工程安装费用(不含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每户政府补助标准与用户承担的一口价收费标准相同。按照小时最大流量6方/时、9.6方/时、16方/时,收费和补助标准分别为1400元、2400元、2700元。每半年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按户审核,同级财政按类型补助给属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半年向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行文报送政府补助情况,经市住建局审核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审核情况办理清算。政府补助资金,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开区、三山经开区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 4:6 的比例承担,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根据2020-2022年期间“瓶改管”工作经验,每个餐饮场所因用气情况、现场环境、公共燃气管道建设情况等,造价并不相同,相近用户不同的报价可能影响用户报装意愿,因此采用一口价形式收取费用。“瓶改管”工程中,每个餐饮场所为一个独立工程,对每户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的成本过高,因此政府补助也采用一口价形式补贴。一口价的费用设定统计分析了前期“瓶改管”已审计的32户造价(见附件3),确定定价。

5.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由进行“瓶改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购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和安装要求,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时给予优惠。2023年10月1日,全面宣传“瓶改管”政策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享受政策优惠。

2021年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22年实施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规定,商业燃具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因此“实施方案”将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列为用户自行购买项目。同时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新增餐饮场所原则上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要求,政策全面宣传后,新增的餐饮场所应当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瓶改管”中涉及公共管道部分不向用户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建设费用,按照《芜湖市全面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水平做好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要求执行;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公共燃气设施投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与供气企业各承担50%。

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的建设按照营商环境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餐饮用户红线往往难以确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大部分“瓶改管”工程涉及红线内公共管道建设,此费用若列入每个用户的“瓶改管”造价,则造价过高。根据上阶段“瓶改管”工作经验,公共燃气管道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和供气企业各承担50%,此次在“实施方案”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