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简明问答

发布时间:2023-07-27 09:24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一:为什么要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为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 号)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特调整我市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到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二、标准的调整有没有经过研判?

为做好本年度提标工作,5月,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赴部分县区开展调研,6月,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与财政部门会商,并与省内其他地市对接沟通,按照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草拟了提标方案,进行资金测算,形成《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请示》,报请市政府研究。经合法性审查后,于7月17日市政府第 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今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调整?

区别于2022年,我市的城乡低保未区分城市和农村,均为794/人/月;今年,我市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去年的794元/人/月提高到850元/人/月,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去年的794元/人/月提高到830元/人/月。

四、今年我市特困供养标准如何调整?

今年,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2022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且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 档,其中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 2022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确定。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 2022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5%、20%、3%确定。

各县市区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今年我市对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如何调整?

今年,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去年的 662元/人/月调整为731元/人/月。

六、《通知》何时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解读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储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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