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芜湖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1号代表建议相关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6-02 08:19信息来源: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 字体:【  

市农业农村局:

沈显华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推进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能源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协办意见:

积极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秸秆集中收储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秸秆加工利用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为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用地支持。

一是根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要求,我市积极争取湾沚区、三山经开区作为入市试点区域,2023年3月,经自然资源部批准,湾沚区成功入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域。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部、省部署要求,指导湾沚区拟定《湾沚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以此畅通湾沚区集体土地入市途径。对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域范围内的秸秆集中收储利用方面的用地需求,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我局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促进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芜自然资规函〔2022〕455号),就乡村旅游、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振兴发展面临的用地难问题提出了保障措施,一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现代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需要,在编制和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预留一定比例(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二是每年安排不少于5%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占补平衡耕地指标据实保障;三是拓展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渠道,对不能通过入市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对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域范围外的秸秆集中收储利用方面的用地需求,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做好用地支持,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