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市教育局副局长、高级教师李兵解读《芜湖市2023年高中阶段招生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11:52信息来源: 芜湖市教育局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兵,就《关于做好2023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芜教基〔2023〕17号)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职成〔2023〕21号)文件精神,结合芜湖实际制定。

二、主要措施

一是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

二是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市区(指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经开区,下同)公办普通高中在市区招生,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所有普通高中不得面向芜湖市外招生。

三是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2023年仍按照省级示范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80%切块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但必须达到公办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方可进行录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比例或实行100%的指标分解。充分发挥指标分解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科学确定分解因素,制定具体分配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是严格规范公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全市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2023年继续进行省级示范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考试时间在中考后进行,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继续实施一中、附中联合招生、电脑派位,逐步形成省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

五是全面统筹普通高中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可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报市教育局登记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

芜湖市第十二中学足球实验班和航空实验班、芜湖市第七中学宏志班、芜湖市城南实验中学运动员、芜湖北城实验学校运动员、芜湖市第二中学安澜啦啦操班面向全市招生,全市其他各类特色班(含特长生)都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

六是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

今年政策性加分,共8项:一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二是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三是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五是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六是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参照《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芜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芜教基〔2022〕25号)要求执行;七是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要求执行;八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芜湖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芜政办秘〔2020〕25号)要求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七是严格招生录取流程。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认,不得变更。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招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录取标准和办法进行统一录取。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参加中考并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八是进一步完善“四个五”工作运行机制。

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四个五”工作机制,即进一步完善“五个统一”: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考试政策、统一招生录取程序、统一录取时间及地点、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坚持实施“一次报名、一次考试、一张志愿表、一条龙录取、一份录取通知书”的“五个一工程”,统筹管理各类学校(含行业办学)的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完善计划审核、投档、录检、监察、材料打印“五环运行”的录取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中考报名、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籍、普高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和高考报名“五号统一”管理,统筹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籍和高考报名管理。

九是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

一是做好学生引导工作。要积极引导初中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中考成绩、兴趣爱好等因素,选择报考中职学校。鼓励中职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订单班”、“冠名班”、“现代学徒制班”。各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要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让更多的学生接受高质量的中职教育。

二是分解中职招生任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职招生任务同步分解落实到各初中学校,明确初中学校的责任和任务。优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主流生源的规模,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确保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有序健康发展。对部分学业困难应届初中毕业生,通过春招的形式,可让其提前进入中职学校学习并帮助完成义务教育。

三是加强中职招生考核。市教育局将把职普比完成情况、全省中职网上招生录取平台数据填报、持职业教育宣传等情况作为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和督政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市属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是完善中职招生录取。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在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志愿填报、招生录取在安徽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统一平台上进行,由我市各招生学校、各初中生源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组织办理。

五是严格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审核把关。按照中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要求,加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严格程序,严格审核,严格把关。进入并通过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统一平台录取的学生方能取得中职学籍。中职学校春、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分别截至4月20 日、11月15日。

十是加强招生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省、市中招入学有关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市、县(市、区)要将中考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十一是加强违规行为惩罚。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一是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是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三是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