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皖财综〔2020〕1335号)

发布时间:2022-05-30 10:23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制定安徽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卫函〔2020〕47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 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临时设立卫健部门行政事业性收 -2- 费项目“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费”,由省内具备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向自愿申请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的个人收取。

二、收费标准参照省医保局核定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开展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冠肺炎疫情响应结束后,收费项目自行取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