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费〔2007〕33号)

发布时间:2022-05-30 10:04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重新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7〕1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8号)试行以来,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鉴此,同意继续执行皖价费〔2005〕38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5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