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非机动车号牌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7〕35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收费进行立项的函》(公交管〔2007〕96号)悉。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财综〔2005〕506号)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为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同意设立“非机动车号牌(含登记证,不含自行车,下同)、临时通行标志(含登记证,下同)工本费”收费项目。
二、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 200 号第四条规定,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 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 200 号第十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规定,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时,向车辆所有人收取。
三、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公安厅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四、对列入城乡低保的人员,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城乡低保卡(证),免收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五、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1 号附件1“非机动车入户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 号)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2 项)中第13 项中“(3)非机动车入户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2006 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329 号)附件中第 13 项“(2)非机动车入户收费”项目,同时取消。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