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是否存在最低工资?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时间:2023-05-15 09:51
答:存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咨询电话:0553-39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