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15:44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水平,现将《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8日



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能,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是指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经所在区、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勘查确认并审核同意后直接使用。

第三条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维修工作。

住宅小区物业重大安全隐患的紧急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从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按规定支付。如有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规定补交、续筹。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资金不足业主补交筹措资金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先行垫付不足资金,待业主补交后按照规定划转。

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住宅小区物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区级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项目进行勘查核实及确认,调解处理因维修资金紧急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市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人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人申请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危及公共安全无法正常运行,经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维修内容的;

(三)房屋外立面发生严重脱落或者存在严重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五)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实施紧急维修的,区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订本小区的《紧急维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明确本小区紧急维修范围,但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预案》制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天以上,方可经业主表决。对《预案》按《民法典》要求进行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预案》业主表决通过后,向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取得备案证明。并将《预案》及备案证明送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登记留存。业主委员会作为紧急维修实施主体的,《预案》期限在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其他紧急维修实施主体制定的《预案》有效时间为3年。

第九条  适用预案范围的紧急维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人应携《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表》、紧急维修方案,向区级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人申请。

2.紧急维修方案包括紧急维修范围、紧急维修程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及竣工验收方式、维修预算、费用分摊明细表、紧急维修工程费用结算原则等内容。

(二)勘查确认。

1.区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现场勘查并出具《紧急维修项目现场勘查表》同时对紧急维修方案进行审查。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经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书面明确紧急维修内容。

2.属于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区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刻先行消除安全隐患,组织紧急维修。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三)资金预拨。

1.区级主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向市管理中心提交《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表》《紧急维修项目现场勘查表》紧急维修方案、业主预分摊清册等材料。

2.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划转资金。维修工程预算2万元以上的拨付50%,差额部分待工程竣工合格后结算。

(四)竣工验收。

1.紧急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业主代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的,还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果或验收合格证明。

2.工程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应由审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审价费用列入维修工程成本,分摊到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决算书(审价报告)、紧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分摊清册要在维修项目所在地向业主公示,拍照存档。

(五)资金结算。

申请人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结算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工程竣工决算书;

(3)维修费用清单、发票;

(4)相关公示材料;

(5)审价机构出具的相关紧急维修工程决算费用的审价报告(2万元以上);

(6)其他相关资料。

区主管部门在收到结算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资金结算书(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印制)。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资金结算书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或业主应对申请使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芜湖市市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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