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15”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3-14 16:40信息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4日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寿发 发布人:12315中心主任、芜湖市消保委秘书长 喻薇莉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张卫东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郭玉锋

芜湖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科科长 夏保健芜湖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 周泽群



2023年“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

宣传提纲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促进消费,着力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一、年主题涵义

  “提振消费信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责使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方面。让消费者后顾无忧、放心消费,消协组织必须坚持消费者立场,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社会平台作用,联合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媒体、专家等各方力量,从政策、理论、法律、标准、社会舆论等多维度、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扫除扩大消费道路上各种障碍。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需求呈现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的特点。与此同时,消费供给的质量和速度未能同步跟进,制约了消费市场扩容提质。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消协组织应促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机结合,从消费供需两端入手,积极开展消费调查、消费体验活动,及时掌握消费需求,通过建立健全消费者评价机制,促进生产企业与消费者对接沟通,对照提高供给标准、提升供给质量。同时,推动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健康发展,通过加强消费教育、消费引导,帮助消费者了解相关知识,促进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将经济发展中的堵点、痛点、难点、空白点转化为新的增长点。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急难愁盼”,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围绕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消协组织要以改善消费条件、优化消费环境为主攻方向,聚焦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消费者投诉的便利度,加大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力度。要从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端发力,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加强消费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主动对接消费者需求,自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通过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年主题依据

  第一,“提振消费信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助力。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战略全局出发,抓主要矛盾,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抓住重大关键环节,纲举目张做好经济工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尽管面临内部外部多重压力,但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总体而言,机遇大于挑战。消协组织要立足自身职责,选择从提振消费信心入手,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消费需求和供给高水平对接、化解消费难题推动消费提质升级作为关键环节进行破题,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拉动作用,为我国建设更加强大的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助力。

  第二,“提振消费信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我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内需市场是经济发展的主要依托。消费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最终消费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比连续11年保持在50%以上。消协组织要从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出发,找准消费者需求升级与生产者消费供给上对接不利的关键堵点,推动加强需求侧管理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促进实现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在此基础上,促进消费与生产、分配、流通等环节有效对接,进一步畅通国内大循环,稳固国内基本盘,进而充分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推动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

  第三,“提振消费信心”,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力举措。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内部外部多重压力。受三年疫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信心受到冲击、发生改变。优先恢复和扩大消费,不仅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也是广大消费者的殷切期盼。提振消费信心,就是要紧扣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增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安心、放心、舒心消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年主题目标

  一是统筹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更加有力有效。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桥梁纽带和维权平台作用,推动与立法、司法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联动,引导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督促行业企业积极发挥自律作用,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筑牢消费维权共建共治“保护网”。

  二是加强政策法律和标准研究,保障消费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策理论研究,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对策。主动参与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创新产品、新兴服务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提升立法立标效果。

  三是创新消费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能力。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倡导消费者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消费理念,主动规避消费陷阱增强维权意识。统筹开展商品比较试验,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建设,帮助消费者做出科学评价、理性选择。适应网络经济快速发展趋势,积极推进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建设,扩大消费教育阵地,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敢于监督、善于维权。

  四是提升维权工作效能,助力打通难点堵点持续优化消费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围绕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监督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解决难点问题。提升投诉受理和处理便利化水平,加大投诉解决力度,围绕重大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打通消费堵点,解决“急难愁盼”,保障消费者后顾无忧。

  四、消协组织年主题重点工作安排

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计划开展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年主题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促进形成共识。二是开展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研究和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化研究,制定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行为规范,出台消协组织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三是针对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和领域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揭露批评有损消费信心的行为,发表消协观点,提出立法、监管建议,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四是完善消费教育大纲,推进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建设,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实现消费教育品牌化可视化传播,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消费知识。持续开展治理过度包装、反对餐饮浪费等活动,倡导企业加快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呼吁消费者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围绕加快消费提质升级,开展智能化产品、电子设备、养老产品、婴幼儿产品等产品比较试验,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优化“消协帮您选”微信小程序内容,为消费者选择优质产品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依据。五是持续开展百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推动城市消费环境改善优化。关注消费薄弱环节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开展预付式消费、农村消费环境等方面的监督调查,推动解决影响消费信心的突出问题。六是推动全国消协组织投诉处理系统优化升级,实现消协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实时在线互动,提升投诉处理网络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综合运用投诉信息公示、体察、约谈、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手段,想方设法提高消费纠纷解决率和消费者满意度。

 

 

 

关于开展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纪念202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要求,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2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省政府工作报告》“不失时机恢复和扩大消费”、“扩容升级‘徽动消费’行动”等部署要求,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结合芜湖实际,开展“3·15”系列活动,促进全社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消费需求与供给高水平对接,促进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拉动作用。

二、活动主题

共铸消费诚信、提振消费信心

三、活动安排

“3·15”期间,除各单位结合身身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外,我市将集中组织开展15项活动。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202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内容及消费维权报告,公布打假维权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宣传部、市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

(二)举行“共铸消费诚信、提振消费信心”新一轮放心消费创建六大行动暨首届芜湖特色伴手礼评测活动启动仪式

为做好新一轮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放心消费氛围,提振消费信心,拟组织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市区市监局、县市区消保委、省级五大类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代表、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代表、ODR单位代表、消费维权服务站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安徽特色伴手礼认定单位代表、芜湖特色伴手礼申报单位等举行“共铸消费诚信、提振消费信心”新一轮放心消费创建六大行动暨首届芜湖特色伴手礼评测活动启动仪式,推进全市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芜湖传媒中心)

(三)开展“铸诚信、促消费”消费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进商圈”活动

组织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采取依托各类载体播放市消保委20233·15”制作的“铸诚信、促消费”消费教育系列小视频的方式,引导广大消费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树立绿色、低碳、环保消费理念。(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芜湖传媒中心)

(四)开展“提信心、促消费”消费体察活动

为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助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消费维权志愿者,并招募消费者代表走进我市电商企业——三只松鼠,以及助力乡村振兴的农产品展示展销综合体——大江市集,亲身体验芜湖优良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我市企业发展质量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信心,促进消费的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芜湖传媒中心)

(五)开展3·15”走进新闻平台消费维权互动活动

走进芜湖交通经济广播《公民与法——芜湖普法之声》节目以及大江晚报与生活频道推出的《热点关注》节目,以案说法,现场答疑,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芜湖传媒中心)

(六)开展“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扩大消费”首届芜湖特色伴手礼评测活动

为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拓展消费需求,打响芜湖品牌,激发消费增长新动能,拟在全市启动首届芜湖特色伴手礼评测活动,以展现地方特色,推动消费升级。(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芜湖传媒中心)

(七)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执法行动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农资产品的违法活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统一开展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产品专项执法行动,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

(八)开展媒体宣传活动

在主流媒体、新媒体上广泛宣传“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发布消费警示,公布2022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打假维权典型案例,宣传消费维权工作动态,普及消费维权知识。(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芜湖传媒中心)

(九)举办第七届皖南七市消费维权区域一体化“强化区域共治、提振消费信心”交流研讨会

为发挥皖南七市消费维权区域一体化合作机制的作用,提高区域一体化消保委维权合力,共同提振消费信心,拟举办芜湖、马鞍山、安庆、池州、宣城、铜陵、黄山七市消保委参加的“强化区域共治、提振消费信心”交流研讨会,强化区域共治社会力量,促进皖南七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芜湖传媒中心)

(十)开展“2023年芜湖消费维权年度人物”宣传选树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激发各行业领域为消费维权事业作出贡献,营造安心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增长,拟开展2023年芜湖消费维权年度人物”选树宣传工作,通过一批消费维权领域先进典型带动全社会形成消费维权的良好氛围,加快建设好人民城市。(责任单位: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相关成员单位、芜湖传媒中心)

(十一)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

为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使用农资,拟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和关键农事时节,组织有关专家、农技人员深入农村,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开展影剧院卫生监督检查及妇女卫生用品抽查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影剧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用品生产经营行为,拟组织开展全市影剧院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和妇女经期卫生用品抽查活动,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全民健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十三)开展金融投资消费教育直播活动

“3·15”期间,拟联合安信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金融投资消费教育直播活动,普及金融投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投资消费观念。(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四)开展3·15”金融消费知识宣传活动

3·15”期间,拟组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三个课堂”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即夯实传统课堂(组织金融机构走进中小学课堂开展金融知识宣讲)、丰富实践课堂(邀请学生到银行、金融教育示范基地等实践基地开展现代金融服务体验活动)、拓展云上课堂(通过新闻直播间、自媒体、新闻报道等形式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广大消费者的金融维权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十五)开展烟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3·15”期间,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卷烟真假鉴别知识等内容,在“大江看看”、《芜湖日报》等媒体平台宣传科普烟草知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3·15”活动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并将活动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纪念活动取得成效。

(二)内外联动配合

各单位在开展活动时,要加强与消保委秘书处之间的协调配合,既做到全市活动在内容与形式上的统一,又做到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富有创意,充分宣传好“提振消费信心”的消费维权年主题。

(三)营造宣传氛围

各单位在开展3·15”活动同时,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中有声音、报纸上有文章、网络上有内容,以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精心组织实施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在开展活动时,要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有条不紊地组织和开展好纪念活动。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2022年,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坚强领导下,依法高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大力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消费维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芜湖市局被省局评为2022年度12315效能评估评价工作优秀单位,2022年度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在芜湖召开“全省远程视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经验;在全省消费维权微视频大赛中芜湖获得8个奖项,占全省获奖总数的38%,是全省获奖最多的市。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2022年度,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登记、受理、处理消费维权类投诉、举报、咨询13355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1.1%。其中,投诉3807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3.4%,处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26万元;举报901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9.2%,办结率100%;接受来电来访咨询8646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4.9%。

      (一)根据投诉商品和服务类别分析

商品消费类投诉26289件,占投诉总量的69%,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量增长32%。食品类、日用百货类、交通工具类、家用电器类、药品及医疗器械类投诉量居前五位。与2021年相比,药品及医疗器械类、农用生产资料类、文化、运动娱乐用具类、交通工具类、日用百货类投诉量增幅较大,分别增长450%、303%、106%、81%73%

项目

2021年

2022年

变化幅度

家用电器类

1721

2583

↑50%

通讯器材类

471

472

↑0.2%

计算机产品类

299

329

↑10%

日用百货类

2808

4845

↑73%

食品类

6370

10967

↑72%

交通工具类

1919

3470

81%

农用生产资料类

68

274

↑303%

房屋及装修建材类

991

943

↓5%

药品及医疗器械类

215

1182

↑450%

文化、运动娱乐用具类

119

245

↑106%

其他

3084

5441

↑76%


 

服务消费类投诉11788件,占投诉总量的31%,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量上升0.3%。居民服务类、餐饮服务类、文化娱乐服务类、互联网服务类、住宿服务类投诉量位居前五位。与2021年相比,餐饮服务类、互联网服务类、居民服务类、邮政服务类增幅较大,分别增长72%、65%、62%46%

 

 

项目

2021年

2022年

变化幅度

餐饮服务

791

1362

↑72%

住宿服务

432

502

↑16%

居民服务类

1525

2467

↑62%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

688

410

↓40%

房屋装修服务

181

239

↑32%

租赁服务

163

148

↓9%

旅游服务

315

153

↓51%

文化娱乐服务

2526

1177

↓53%

中介服务

198

191

↓4%

邮政服务

71

104

↑46%

电信服务

299

345

↑15%

互联网服务

638

1051

↑65%

其他

1620

2750

↑70%


 

(二)根据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来看,质量类、售后服务类、合同类、广告类、价格类投诉量居前五位。增幅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商标类、质量类、安全类、人类尊严类、价格类等性质的投诉上,增幅分别为210%、97%、76%63%、62%。(如表四、图四所示)

项目

2021年

2022年

变化幅度

质量

4341

8565

↑97%

安全

217

382

↑76%

广告

1082

1404

↑30%

商标

52

161

↑210%

合同

2334

3548

↑52%

计量

204

297

↑46%

售后服务

6840

6832

↓1%

人格尊严

273

444

↑63%

价格

634

1024

↑62%

其他

11083

10539

↓5%


 

(三)投诉举报咨询的特点

1.总量全面上升

我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咨询总量比去年同期增长31.1%,投诉、举报、咨询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23.4%、29.2%、34.9%。主要原因是:一是原工商、食药、质量、价格、知识产权五线整合,12315热线全面归并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的诉求渠道更加畅通。二是我市经济发展积极向好,从投诉举报的问题和商品服务类别来看,我市消费活动活跃,商业交易量增长。三是我市消费者综合素质不断提高,遇到消费纠纷及时维权已成共识。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面对投诉举报咨询量的不断提升,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响应群众诉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化解消费纠纷,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地区差异明显

2022年全年投诉举报量前三的县市区为弋江区、镜湖区、鸠江区,投诉举报总量占全市总量的63.27%,三地的投诉举报数量均与当地经济发展与人口数量成正比。

3.投诉中体现的热点

一是食品类消费投诉较多。主要集中在一般食品、电商食品、线上外卖服务等领域。投诉的主要问题为:食品存在疑似变质、含异物、不新鲜、即将过期、漏发少发、斤两不足等。线上外卖类服务存在优惠券无法使用、送餐时间长、售后服务缺位,特别是人工客服不在线或拖延处理等。

二是游戏领域消费投诉较多。游戏相关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线上游戏代练服务、网络游戏等领域。投诉的主要问题为:游戏代练服务存在平台规则不够清晰、随意封号、提现退款时间长等;网络游戏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随意封号、未成年人充值、游戏停服等。

三是汽车售后服务消费投诉较多。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为:虚假宣传,实际参数配置与广告内容不符、售后服务缺位;汽车“三包”服务与售后维修不到位,经销商、厂商相互推诿;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依然效果不佳;维修中以次充好,虚报多报,不法赚取差价;汽车续保押金退款难,强制要求购买车险;汽车定金、意向金、购车补贴退款难;消费者提车困难,经营者超出合同期限履行却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等。

四是网购类消费投诉仍较多。网购类消费投诉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商品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质量瑕疵;网购食品在食品广告或包装上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商品退换货不畅等。

五是校外培训类消费投诉较多。校外培训类消费投诉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就赠送课时退费无法达成一致;退款时间长,退课手续费高;虚假宣传,小班教学实为多人上课;从业教师时常更换,服务质量低等。

六是格式条款类消费投诉较多。随着维权意识的提升,消费者对商家设置的格式条款、不公平条款识别能力不断提高,相关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反映的集中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允许自带酒水”、“会员卡使用附加条款”“捆绑销售”、“一切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不公平不合理问题。

二、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工作情况

消费者投诉举报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我们坚决落实“一改两为”工作要求,将群众诉求感知系统反映的数据作为工作的风向标,努力提升消费维权效能。一是与12345热线合力,推行7×24小时人工无缝暖心服务,疫情期间,开通VPN居家接线,最大限度扩容接线量,保障热线“打得通”;强化实时答疑与知识库建设,对接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供政策、知识支撑,保障回复“答得准”。二是制定了《芜湖市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效能的十条措施》,强化签收转办、按期办理、跟踪督办等闭环管理机制,保障处置“做得好”,全年消费咨询即时回复率、投诉按时初查率、办结率均达到100%。三是分别制定上下联动的《关于充分发挥12315平台数据分析和提示预警功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效率、质量和满意度的意见》,坚持每日筛查重复投诉、情绪激烈投诉以及涉及食品、药械化、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消费安全方面的预警信息,当天转办处理,保障急事“办得快”。2022年,我市在全省12315效能评估评价中获优秀单位。

三、拓展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

为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维权渠道,一是建立富有新时期特色的消费维权服务站,一方面运用现代杠杆,制定《芜湖市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工作规范》标准化运行,另一方面立足和解成效,引进警务经验,实行“所站实时联动”,将纠纷解决在站内。目前,按照新规范建立了消费维权服务站87个,解决消费纠纷282件。二是进一步鼓励有维权基础且投诉量大的市场主体加入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全年共发展ODR企业59家,至2022年末全市拥有ODR企业111家,和解消费纠纷6192件,发展质量位于全省前列。我市2家企业被省局评为2022年度全省20ODR单位,优秀数为全省最多的市之一。三是进一步加强“消费投诉远程视频调解”工作,全市9个县市区83个市场所继续运用云调解方式为远在外地无法到达现场、矛盾激化双方不愿近距离碰面等消费者化解消费纠纷,至2022年底,全市成功办理云调解203件,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维权。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底在芜湖召开了全省消费投诉远程视频调解工作现场会,对芜湖全覆盖开展远程视频调解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

四、深化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

2022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我局积极应对新形势新变化,一是指导发动县市区积极申报创建活动,在人社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市本级以及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全部纳入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创建活动目录,成为全省纳入目录最全面的市之一,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奠定了基础。二是积极申报省级五大类放心消费创建。分门别类地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申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街区、行业协会、乡村、县(市、区)创建,我市30家创建主体被省消保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公布为创建单位,创建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三是大力发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为赋予消费者更多的反悔权,全年发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1869户,发展数量位居全省第二位。同时,积极创新无理由退货新方式,推进在已建立的“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 的放心消费公示平台上增加“码上退”功能,推进厂商一体化无理由退货及同城异地、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我市13家企业被省市场监管局评为全省第一批100家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优秀单位,优秀数位于全省前列。

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对不公平不公正合同条款进行收集并分析点评。从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健身、婚庆、摄影、商超等领域入手,发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集了十大类合同41条不公平条款,委托律师专家对其中的16条进行分析,通过《大江晚报》等媒体公开点评、披露,并督促整改。二是召开部分企业提醒约谈会及消费维权指导会。为有效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召开了教育培训、美容健身、汽车4S店、公共服务企业、平台企业等与消费者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20家重点单位提醒约谈会,指导企业签订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承诺书》,督促企业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为提升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满意度,召开了全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29家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消费维权指导会,指导督促重点企业依法经营、履行好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六、创新开展消费教育工作情况

创新消费教育新模式,优化消费教育新成效,一是探索专业性与趣味性相融合的微视频宣传教育方式。2022年在芜湖传媒的支持下,共制作了6个寓教于乐的微视频,内容涉及“预防坑老陷阱”“校外培训”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4个方面内容,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与好评。二是探索运用新媒体宣传。2022年,我们创新开展“避雷区、增消费”直播教您“辨假识劣”活动,在生活频道、今日芜湖APP、视频号、抖音号现场直播,参与观众近5万人,因内容实用、艺术表现活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我们还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供给芜湖传媒,制成喜闻乐见的黑板报,以案释法,使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在全省开展的首届消费维权微视频大赛中,芜湖市局选送制作的8件作品,7件囊括大赛所有奖项。

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为加强芜湖市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芜湖市产品质量安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开展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市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

全年共抽查流通环节车用汽柴油、食品相关产品、服装产品、小家电、农资产品、非医用口罩、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等重点产品1128组,不合格25组,合格率97.78%。其中,不合格产品涉及贵金属8组、家用燃气灶具3组、电线电缆3组、消防产品1组、农膜1组、坐便器1组、暖手宝2组、小家电2组、眼镜1组、鞋类1组、调压阀1组,1组木质板在异议复检中,复检结果尚未公布。

年度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发挥风险监测站的“神经末梢”作用,广泛收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对部分重点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共监测食品相关产品15组,水泥产品5组,电线电缆产品10组,木家具8组、汽车塑料制品15组,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

开展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14064批次,药械化抽检660批次。其中,食品监督抽检10241批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3823批次。从抽检结果来看,我市食药安全状况较为稳定。

八、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517件,案件总值2359.73万元,罚没款1666.1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81件。

(一)开展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

围绕“两节”期间热销商品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两节”期间共查办案件801起,办结516起,罚没金额85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9件,有力地保障“两节”期间我市市场繁荣稳定。

(二)开展销毁假冒伪劣商品行动

为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环境,销毁食品、化妆品、服装、汽配、图书光盘等14类假冒伪劣商品,总重量达14.5吨。

(三)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

严厉查处商标、专利等侵权违法案件210件,罚没款162.11万元,其中,商标案件191件,专利案件19件,移交知识产权涉罪案件12件。

(四)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全市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38015户次,实施监督抽查5952批次,发现136批次不合格并处置到位;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583件,没收2584公斤,罚没金额10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9件。

(五)开展集中打击清理传销专项行动

全市共捣毁传销窝点36处,教育遣散传销人员93人,阻击流入参与传销人员142人,查办传销行政案件13件,移送公安线索1件,聚集式传销刑事案件立案3件,网络传销刑事案件立案1件,全市共创建无传销社区542个,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4个。

(六)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等专项整治行动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特种设备企业7159家,检查设备22555台(套),下达监察指令书556份,立案119件、行政处罚129.11万元。

(七)开展价格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疫情期间市场价格检查以及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全年共办理价格案件124件,实施经济制裁660.55万元。

(八)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网售医疗器械违法案件1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45条,责令整改网站22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23个次。开展网售“一老一小”用品抽查55批次,查处“三无”外卖案件4件,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3件。

(九)开展网络餐饮经营者专项整治行动

全市组织开展60期“网红查餐厅”行动,整治网红餐厅549家次,责令整改120家次;打造网络餐饮街区4条,检查6754家餐饮服务单位、处罚47家餐饮单位、罚没金额16.53万元,处罚网餐饮服务平台2家,罚没金额1.02万元。

(十)开展“药安乡村2022”药械专项稽查行动

针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店和医疗机构开展药械专项检查,共检查药械流通使用单位1887户,对检查中发现的192户药店、95户医疗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到位。共查处药械流通使用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案件188件,有力地净化了乡村药械流通使用市场环境,保障乡村居民用药安全

九、典型案例

(一)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服饰案

 2022年3月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标注为“The North Face”牌儿童羽绒服,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服饰,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立即致函电商平台进行协查,查明该款儿童羽绒服销售额为30万余元。4月1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陈某某发货仓库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多款品牌儿童服饰3000余件,涉案货值53万余元。经查,陈某某以低于品牌市场销售价购入上述儿童服饰,且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因涉案金额较大,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芜湖市局将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并追溯到其上游为阿里巴巴网上批发平台三家店铺,精准打击制假售假上下游。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2年4月1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投诉,称当日在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蔬菜时,发现蔬菜售价大大超过日常价格,疑似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当日销售的大部分蔬菜售价均为18元/千克,调取蔬菜近一个月内售价,查实的部分蔬菜比较疫情防控前的价格最高上浮达432.54%,该公司未能提供进购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经营食品和保健品宣传内容虚假、夸大案

2022年7月1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商户毛某非法从事基因检测。接到举报后,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毛某店铺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铺内存放有食品、保健食品、激光治疗仪等产品。经查,该店铺与河南某公司合作,对外宣称其具备基因检测的资质与设备,可通过基因检测发现某些疾病的发病几率,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进店开展“基因检测”,其后由河南某公司出具虚假的“基因检测”报告,并派遣所谓的“专家”为消费者解读检测报告,解读内容多为“报告显示某一种疾病存在很高患病概率”等话语,再由讲师对消费者宣传某一产品针对这种情况有预防作用,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产品。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铺经营的部分产品进行了成分分析,结果显示均是普通食品,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经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月14日和3月17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在对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港镇某小区和繁阳镇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其管理的十部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了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经查,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新港镇某小区和繁阳镇某小区。新港镇某小区正在使用的5台电梯经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繁阳镇某小区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同意违规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2022年3月21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消息中有举报人相关案例,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接到举报后,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该公司利用举报人的信息制作成微信公众号推送消息,用于推广该公司祛疤美容项目。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消息进行了电子取证。

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预订年夜饭消费纠纷案

2022年12月30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酒店预订年夜饭并交费2280元,因行程等原因想取消年夜饭,并同商家协商退费,商家表示拒绝退费。消费者向12315投诉。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商家已将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点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年夜饭市场红火,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酒店享受除夕团圆饭。但年夜饭预订火爆背后,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限时消费、限定最低消费、订金不退等,在此过程中消费纠纷不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同消费者并未就预付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且未给消费者开具定金收据,同时要求消费者支付年夜饭的全部款项的行为不合理。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在向消费者提供预订服务时应约定预付款项的性质并开具相关票据证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预订年夜饭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度高、口碑好的饭店,查看用餐单位是否具有合格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认真审核餐馆推出的年夜饭套餐及相关项目标准,并与商家签订一份书面或电子合同,内容应包括预付款的款项性质、预订的用餐时间、用餐房间、用餐人数等细节,特别注意需提前明确是否有额外收费项目,以及是否有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在合同中把用餐信息、消费价格以及违约责任标注清楚。尤其需要确认的是预付款的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遇到消费纠纷时,及时运用好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网购半价优惠消费纠纷案

2022年9月27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于2022年9月6日晚在某网店参与活动,享受了半价购买人体工学椅的优惠。因疫情原因,商家直到9月19日仍未发货。消费者因即将开学遂联系商家表示更改收货地址,商家同意并将货物寄出。消费者收到货物后联系商家返还半价,商家以更改了地址信息为由,拒绝让消费者享受半价活动。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向12315投诉。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让消费者享受半价活动并退款。

点评:随着互联网和快递的飞速发展,网购现在成了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但在网购时也极易产生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本案中,因商家未及时发货,消费者收货地址有变动而要求更换订单收货地址是合情理的行为;且商家并未事先与消费者约定参加半价活动不可更改收货地址,因此消费者有权继续享受半价优惠。商家以消费者更改收货地址为由拒绝让消费者享受半价优惠,属于未能履行承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购物时一定要选择合法经营、规模大、信誉高的购物平台和证照齐全的网上店铺;网购商品时,要索要发票或收据,对商家的宣传、聊天记录、订单详情等做好截屏,以防不良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更改活动规则,导致个人权益受损。货物寄到后应当场验货,发现货物有损坏或货单不相符时,要注重保留证据,拒绝签收;对于一些电商经营者拖延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如随意砍单拒不发货、不退还约定好的差额、销售商品货不对板、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履行“三包”义务等,消费者第一时间应与卖家或电商平台协商解决并保留协商记录。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网约车过桥费消费纠纷案

2022年5月23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5月20日于某网约车平台预约叫车服务,共计花费1176元。服务过程中,司机又索要收取过桥费15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还重复收费,但经营者一直拖延处理,消费者向12315投诉。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已作退款处理。

点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出行时会通过网约车平台选择租车、搬家或预约出行等服务,网约车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频繁引发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平台乱收费多收费”、“司机违规中途搭载乘客”、“个人信息疑遭泄露”等问题,其中“乱收费”问题最为突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本案中,行程结束后,网约车APP消费明细中明确列出油费、运输服务费用、高速费等,共计1176元。但平台司机在运输途中重复收取了高速过桥费150元,属违规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无故拒绝。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网约车服务时可提前查阅司机、车辆的相关信息,尽量避免乘坐评分较低、信息不完善的车辆;行程结束后应及时支付账单,查看行程信息,核对账单明细,如发现问题可及时沟通解决;注意留存手机页面截图,以备维权有据,如遇消费纠纷无法解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景区项目捆绑消费纠纷案

2022年7月31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景区游玩,购买门票及索道票共1200元,但在索道上山时被告知需要每人购买一份5元保险。到达山顶后消费者想要购买2号旅游项目门票进行游玩时,工作人员告知其必须先付完1号旅游项目的门票才可以游玩2号旅游项目。消费者表示并不想游玩1号项目只想购买2号项目的门票并与旅游公司进行沟通。因与旅游公司协商无果,遂向12315进行投诉。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繁昌区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爱外出旅游。随之而来的旅游陷阱也是防不胜防:旅行社的低价旅游、强制购物、临时加价以及景区强制购买保险、捆绑销售游玩项目、景区内项目资费不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景区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二)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本案中,景区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景区内各项旅游项目的收费明细以及额外附加费用,以及在消费者明确表示只想要购买2号旅游项目的门票时强制搭售1号旅游项目的行为属违规行为。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游时,应详细了解收费项目和收费情况。在景区要求收取额外附加费,或捆绑销售旅游项目时,应拒绝景区的不合理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维权;如遇消费纠纷无法解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不合理拖车费消费纠纷案

2022年6月28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于6月27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交警部门通知了某道路救援公司。由于事故并不严重,消费者自行将车正常驾离现场。提车时,经营者要求收取拖车费100元,消费者表示经营者实际并未提供拖车或维修服务,且事故发生地距离救援公司仅一公里,消费者认为收费不合理,但与经营者沟通未果,向12315投诉。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已为消费者作退费处理。

点评:近年来,“天价拖车费”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投诉主要集中在“拖车救援收费过于高昂”、“收费标准、收费明细不明确”、“强制附加收取上门费、停车费、维修零件费”等问题。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拖车费通常是指交通交警部门或拖车服务公司,在机动车出现故障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或应车主要求将车辆拖离现场时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五、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企业在开展救援服务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该经营者实际未提供道路救援和拖车服务,亦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相关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双方并未对拖车服务提前确认并达成协议。经营者强制收费拖车费属违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交通事故确需道路救援时,可自行选择信誉良好,运营规范的道路救援企业,签订书面救援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双方应提前签字确认;如道路救援收费明显超出合理额度时,应拒绝不合理要求,积极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自身权益已受侵害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2022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门监管职能,紧紧围绕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监管等重点,在大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营造了良好农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强化组织保障,对《芜湖市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修订,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完善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农资打假协调机制。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中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监局、市供销社联合印发了《2022年全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今年农资打假工作重点和各部门职责分工,从制度上保障农资消费安全。

二、强化专项治理

以日常巡查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在春耕、秋冬种等重点时节,围绕农资批发市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等重点地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先后开展了磷化铝等限用销售与使用,“护奥运保春耕”专项行动,农资打假春、夏、秋季专项治理行动等10余次专项检查。联合市监、经信、供销等部门,对全市开展农资联合执法实地督查,加强了与市监、公安、经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形成打击合力。全年共开展检查巡查848次,出动执法人员3074人次,检查农资生产企业26家次,检查农资经营门店4297店次,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案件25起,结案24起,货值金额17.96万元,有效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质量抽检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农资生产、流通、销售各领域,采取例行抽检、专项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抽检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将上一年抽检不合格和接到投诉举报的产品列入必检范围,全年全市监督抽检农资产品571组,其中种子307组,农药153组,肥料111组,饲料产品30组,抽检3批次不合格农资产品均已立案办结。

四、强化宣传培训

印发《农资识假辨假常识》《致广大农民朋友和农资经销商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组织农技人员、执法人员深入农村,宣传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及安全用药知识。结合中国农民丰收节、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周、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开展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宣传周期间,全市共组织展销3.6吨放心农资,发放宣传资料1.9万份,解答咨询5300余人次。结合科技服务月,开展农资安全知识培训16场,覆盖全市乡镇,共培训1900多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农资打假宣传报道,在社会营造诚信销售农资、放心消费农资、科学使用农资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投诉处理

为提高对农资监管效率,2022年全市开始对种子、农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员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大队、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所属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联合组成,做到执法监管、技术指导、上门服务相结合,网格人员不定期地上门对相关对象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公布具体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为农资生产、经营 、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依托芜湖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处理无证经营、证照不全等问题36起。公布芜湖市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农民群众的举报投诉,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有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2年,全市受理农资消费投诉50起,并及时处理,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98万余元。

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部署,持续强化农资监管,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群众农资消费的合法权益。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2022年,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履职,全心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部门协作,做好相关工作。现将全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高频次执法巡查,净化市场环境

牢固树立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合法的执法理念,以文旅市场行政检查为主线,综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部门抽查和联合检查,严打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规范、安全的文化市场环境。2022年,全队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040余人次,检查出版物销售、印刷企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各类文旅经营单位3500余家次,办理行政案件50件,取缔无证经营娱乐场所2家,收缴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3500余册(份),保持了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持续规范文旅市场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创设了良好环境。

二、高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维护消费者权益

畅通举报途径,拓展投诉渠道,办结各类文化市场领域消费者维权的投诉举报件。2022年接获有效举报34件,其中:省、市等部门转办15件,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15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转办3件,来电举报1件,涉及网络文化、出版物市场,旅游市场、娱乐市场等行业类型,均按照职能设置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程序规定,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甄别并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形成受理及时、流转通畅、处置快捷、查办有力的工作局面,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高热度普法宣传,营造法治环境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边执法边普法”,加大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坚持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开展本行业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主合法经营。进行警示教育普法宣传,先后在赭山公园、芜湖古城、鸠江区育才学校、悦享书吧、镜湖书苑等地开展集中宣传活动7次,涉及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扫黄打非、版权保护、文明旅游消费等主题,积极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文化市场消费的宣传引导,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明确法律责任,依法经营。加大执法力度,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的检查。适时分门类组织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安全、健康、繁荣、有序的文化消费环境。

 

 

 

芜湖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2022年,芜湖市邮政管理局结合邮政快递工作实际,紧紧围绕邮政快递行业监管、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各类专项行动和消费教育引导等重点,在提高消费者用邮意识、解决消费权益纠纷、加强邮政快递市场监管、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依法用邮、安全用邮和诚信用邮的消费环境。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消费宣传,提高消费者用邮安全意识

为营造诚实守信、放心消费的邮政市场环境,维护邮政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芜湖市邮政管理局严格落实省局和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诚信快递、你我同行”“3·15”线上主题宣传活动。一是积极谋划,加强行业消费维权宣传活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线上宣传为主,认真谋划、及时部署。结合邮政快递行业特点,我局从消费者关心关注问题入手,结合申诉受理情况,公开通报2022年全市市邮政快递业用户申诉情况,并通过市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二是开展主要品牌快递企业3·15公开承诺活动。组织全市主要品牌快递企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并公开市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大力宣传快递消费者权利义务、维权方式和途径等内容,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邮政快递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三是积极联系新闻媒体深入邮政、快递企业一线宣传报道。主动加强与地方各类媒体的沟通联系,一方面通过主动推送、提供新闻素材,引导媒体全面报道邮政快递行业,另一方面邀请市级主要媒体深入企业一线就行业疫情防控、提升服务质量等进行现场采访和报道,切实传播行业发展正能量。

    二、有效处理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用邮权益

我局在全年开展了服务质量约谈、综合执法行动。根据12305平台、局长信箱等受理情况,对投递服务不规范等服务质量问题进行集中约谈,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工作质量,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本年度对于两起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案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度,芜湖市邮政业安全中心共受理“12305邮政业申诉服务平台”申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用户电话投诉工单914件,经中心调解,用户申诉已全部处理。   

三、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消费者投诉案件查办

2022年,我局对违法违规的消费侵权行为依法立案处罚,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起到震慑警示作用。同时,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寄递渠道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联合禁毒委、公安、市场监管、烟草等部门强化综合执法检查。在全省率先成立寄递渠道禁毒工作站、烟草打假工作室和情报研判工作室。今年,联合烟草部门共查处违规寄递烟草数量4296条,涉案金额109.9545万元。进一步维护了消费才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邮政快递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改善服务质量,营造安全、和谐、诚信的用邮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放心的寄递服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2022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报告

202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烟草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打击假冒伪劣、完善电子烟监管、扎实未成年人保护和筑牢消费者维权意识为重点,不断深化烟草市场管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2年度消保工作开展情况

(一)打击侵害源头,持续深化打假打私工作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烟草专卖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公检法市场监督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化互联网+监管机制,继续完善深化公安烟草协作机制,由森林公安牵头,构筑多警种联合作战的30分钟快速打击”模式与公安、市监、网信、教育、检察院等多部门共同开展“云网2022”“清风2022”“护航·端午2022”“皖2022”等专项行动开展各类联合检查531次,全年出动执法人员16750人次、检查商户12951户,打假打私高压态势打击假冒伪劣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作出了贡献

2022我局重拳打击假冒伪劣和走私烟草专卖品等各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累计查获各类涉烟违法违规案件1145起,其中5万元以上案件127起,5万元以上案件占比同比增加122%查获涉案卷烟1512万支,涉案金额1785万元;破获案值百万以上假烟国标网络案件3起,其中两百万以上案件2起,省标网络案4起,全年累计刑拘28人、逮捕7人、判刑27人;严厉打击运输中转环节涉烟违法犯罪成功破获1.02”“8.02”“9.06”等专车运假案件,打击专车案件12起,刑事立案4起

(二)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完善新型烟草制品监管

严格贯彻国家局、省局部署,设立电子烟专项办公室。与公安、市监、教育、网信等部门共同开展电子烟市场治理专项行动,与公安禁毒支队建立涉电子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切实履行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职责2022年度,全市累计查处无证销售、销售非国标电子烟等市场环节案件25起;巩固“线上禁售令”,责令关闭线上售卖网站2个公安烟草联合查处非法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案件21起,其中追刑3起,行政处罚18起, “8.04”陈某聪案12人获实刑,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惩治了新型烟草制品市场乱象。同时,将电子烟监管事项纳入市政府综合监管平台,以政府网格化综治完善电子烟市场监管。

(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切实筑牢守护屏障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局以限定校园周边“红线”、进校园联合宣讲、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售电子烟案件,积极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联合教育局、市监局、检察院共同开展“校园普法·远离电子烟”活动7次。完善电子烟布局规划,设立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红线”,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与市监局、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中小学校周边专项检查,对全市电子烟零售点进行摸排建档和宣传检查,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售电子烟案件3查处三无产品奶茶杯、可乐杯等一次性电子烟1919烟弹923个,烟具678个有效阻断了假冒伪劣、不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市场环节的流通

(三)完善维权渠道,多方面宣传引导

我局始终把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2022年利用多种形式全面深入的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先后多次开展流动服务普法宣传、卷烟打假进社区以及3.15”有奖知识问答等多样化活动,依托东方烟草报、今日芜湖APP展开多渠道维权宣传,强化维权意识,营造打假氛围。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全年处理813起1234512313热线和其他渠道举报投诉,切实挽回消费者经济权益损失。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2年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维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方面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二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仍进一步提高。

2023,我局将继续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照市消保委的任务部署,结合烟草部门工作实际,切实从维护广大卷烟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扎实做好卷烟市场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打假打私,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争取专卖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