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主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31 16:36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要求,有效规范全市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根据我市无证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管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相关规定,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依法监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2.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我市现有的综合监管分类执法监管体制,不改变原有各部门行政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职能和责任。

二、职责分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

1. 仅涉及无照经营。无须审批部门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和已经取得许可审批但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 仅涉及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许可的部门按未取得许可审批相关要求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参见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无证且无照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行为由负责审批许可的部门按照未取得许可审批相关要求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参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9号)附件2《安徽省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版)》等文件]

4. 联合执法。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三、部门协作

1. 各司其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监管,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密切衔接,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规范化运行。各部门不得以市场主体无证无照经营为由,不履行其事中事后监管及查处职责。

2. 权责明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工作要按照证严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相关部门要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或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通报至相关责任部门,相关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3. 协同联动。对涉及面广、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到位。

四、强化保障

1. 主动作为。强化责任意识,推进协同监管。在监督检查中,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要积极履职、及时查处、靠前协调,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应属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进行通报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查处。接到信息通报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研判,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2. 优化服务。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准确把握无证无照经营界限,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3. 强化宣传。各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积极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法律法规,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4. 处罚有度。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要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三条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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