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3-22 16:33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2日    发布地点:广电大楼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主持人:轨道交通管理科副科长  钱宇辰     发布人:市交通运输局二级调研员 姚大方

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管理科科长 宋良福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长鸣




2022年12月30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2〕10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环境、方便市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

为最大程度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21〕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参考《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办法》的出台实施,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产安全的重要论述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夯实安全基础,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严防严管严控轨道交通及各类行业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和规范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需要。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意义重大。当前我市需要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非项目作业行为管理、安全保护巡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确保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积极学习参考重庆、厦门等先进地区经验,2022年3月初,市交通局草拟了《办法》初稿,《办法》被列为2022年度芜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征求意见。3月8日,市交通局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芜湖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共收到5家单位书面回复,其中3家单位无意见,2家单位共9条意见,采纳7条意见。3月25日,在市交通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芜湖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0天,公告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三)专家论证。8月5日通过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智库平台抽取5位专家开展《办法》的线上咨询论证工作,共提出29条意见(其中拟采纳建议5条、不予采纳24条)。

(四)风险评估。8月19日,经过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为低风险。

(五)合法性审查。11月17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六)常务会议审议。12月3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芜政办〔2022〕10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区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监管,实现全方位联防联控管理模式。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巡查,严格落实动态监测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部分:确定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管理体制,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及有关行为的定义及范围。明确了各管理部门及轨道运营单位的职责,其中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营阶段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市自规、住建、城管、应急、公安等部门,各属地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管理”部分: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后,在初步设计中增加安全防护有关内容,并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估;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后,不得擅自修改轨道交通安全防护相关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参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运营单位同意,按规定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

(三)“非项目作业行为管理”部分:明确了非项目作业行为范围、工作程序以及安全防护方案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非项目作业行为也应当在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在作业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在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属于禁止行为。

(三)“安全保护巡查”部分: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或作业过程中、建设项目竣工后或作业行为结束后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第三方监测、安全巡查和巡查方案方面的要求。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理程序。

六、创新举措

在全省有轨道交通的城市中率先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相对于部分其他地市,一是结合芜湖市轨道交通跨座式单轨制式的特点,对《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中有关保护区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简化了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和非项目作业行为的工作流程;二是对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发生供水、供电、燃气、道路抢修、通讯应急处置等突发事件,明确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快办的原则执行。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提供了完备、全面、详实可操作的管理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区联防联控机制,构建起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体系,各主管部门、区县、街道根据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介入保护区管理,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监管,实现全方位联防联控管理模式。

二是加大巡查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保护区违法施工、私搭乱建、违规作业、破坏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违规放飞飞行物、车辆人员异物侵限等行为,加大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巡查力度,督促有关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态监测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是要强化舆论宣传。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轨道运营单位加大宣传芜湖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政策力度,形成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相关单位迅速配合落实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