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违不罚!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3-02-17 08:39信息来源: 芜湖新闻网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安徽、上海、江苏、浙江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重点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推动免罚轻罚制度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例如,《规定》的第九条列举了“违法行为轻微”八种认定因素:(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据悉,基层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判定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情节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规范。

记者了解到,《规定》对分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轻罚免罚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提炼,充分借鉴了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经验,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