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领办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区别和联系?
来源:芜湖市乡村振兴局回复时间:2022-12-30 19:26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可以称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全覆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村党组织领办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身份根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确定,具有排他性。村党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村党组织主导下,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社员是开放的,不局限于本村群众,不受行政区域限制。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主体是入社成员。另外,一个村党组织可以领办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3.村党组织领办的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党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联系,特别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是一致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代表村集体出资,入股到村党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村党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化程度更高,经营更加专业,管理更加高效。安徽芜湖市试点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要求村集体绝对控股,拥有决策权。
(承办单位:芜湖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咨询电话:311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