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府采购)
来源:市公管局回复时间:2022-12-16 12:18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给予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20%、工程项目为6%-1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3%、工程项目为1%-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承办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业务科,咨询电话:0553-312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