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11-28 16:36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持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调控科科员王杰发布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调研员张进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副科长孙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科员许天语 



发布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级调研员张进发


大家好!欢迎前来参加本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宣传贯彻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芜湖市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将于2022年12月1日(也就是五天后)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00年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从完善地方立法方面来保障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21年国务院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顺利实施。下面我从修订背景、主要修改内容和特色亮点三个方面向媒体记者、广大观众和市民作一介绍: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我省2015版《实施办法》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及时修订。

(二)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制度提出新的改革要求,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与监督实施、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等基本制度作出新的部署。同时,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2015版《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我省耕地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需要,修订、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三)提升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随着土地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及时予以总结,并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以夯实法治基础,提升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土地登记和权属管理方面。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就土地登记和权属管理作具体规定,新《实施办法》删除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地籍数据库。

(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部署,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删除2015版《实施办法》中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新增“国土空间规划”章,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地位、体系、编制和审批、修改、公开及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三)耕地保护方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一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二是防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园地、草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三是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建立耕作层剥离制度。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面。一是细化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定。将2015版《实施办法》中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抽离出来单独成章,并按照国家土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审批,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突出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土地权益的保护。二是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把我省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全省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同时删除2015版《实施办法》中关于统一年产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内容,使补偿标准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五)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的合理宅基地需求,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时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撑,规定了农村集中建设居民点用地审批程序。鼓励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及盘活利用。二是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三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建立了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对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在项目建设期间,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允许先保证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后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

(六)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方面。落实全面“严起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的要求,明确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根据职能调整、执法实际等,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三、特色亮点

新《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和创新,突出亮点有:一是突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分地类细化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二是全面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安徽省具体情况,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拓展至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为文化、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畅通了渠道。三是充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四是建立了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对地方党委、政府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利用方针政策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强化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明晰土地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互相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土地管理工作机制。

问题一:请问我市在建立完善新《实施办法》配套制度方面有哪些举措?(利用科负责同志回答)

回答:为保证新《实施办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我市已加快制定、调整相关目录和标准。截至目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牵头编制完成《芜湖市市区标定地价》《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芜湖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和《芜湖市市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等四项公示地价成果,获市政府批准并公布,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以上成果的出台标志着芜湖市市区公示地价体系全面建成,实现了芜湖市市区城乡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的全覆盖,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了基础性支撑。同时将对规范农用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我市正在组织制定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计划于2023年上半年完成并公布。

问题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请问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怎样加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的?同时,我市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耕保科负责同志回答)

回答:新《实施办法》中明确: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统筹调剂耕地指标,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整理项目库,保证耕地开垦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执行。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在缴纳易地补充耕地资金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芜湖市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举措》和《关于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摸清耕地家底,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加大整治力度,多措并举找回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强化用地审批备案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2022年,全市耕地保有量较上一年度相比,净增加1.79万亩。年度实施完成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面积7399亩,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提供了坚实保障。

问题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随之产生,请问如何理解新《实施办法》中关于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规定?(张进发调研员回答)

回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如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否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