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6 09:11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了《芜湖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并经202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节点目标。

2022年,完成全部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建全整治台账,完成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完成“百日攻坚”和“持续攻坚”行动,基本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2023年,完成城乡自建房分类整治,严控增量风险,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

2024年,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探索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城镇“四无”自建房;

(二)农村“四类”重点房屋;

(三)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四)初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经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

三、行动任务

(一)攻坚阶段(2022年)。

1.建立整治台账

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健全危房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2.实施重点整治

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芜湖市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芜自建组〔2022〕2号),逐级压实责任,全力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3.开展“回头看”及持续攻坚行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芜湖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百日攻坚“回头看”及持续攻坚行动方案》(芜市建函〔2022〕188号),及时查缺补漏,消化危房存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巩固阶段(2023年)。

1.实施分类整治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序推进分类整治。对存在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2.加强安全管理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须经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加强日常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人员。落实街道、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管理和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升阶段(2024年)。

1.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

力争2024年全面完成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库,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房屋建档立卡,录入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建成集房屋排查、鉴定、改建、动态监测、应急管理等功能的综合信息平台。

2.探索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市住建局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和强化相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建设管理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整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调,全力推进整治,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目标任务。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大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市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市经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司法局负责配合相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予以经费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卫健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市体育局负责督促体育场馆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指导开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市城管局负责对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

(三)调动社会力量。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强化技术保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在专项整治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和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抓好贯彻落实,明确责任清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县市区、开发区的督查考核,对专项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形成共同推动自建房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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