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27
文  号: 芜政办〔2022〕7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1-0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2296046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2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2101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7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完善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三)在立法权限内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宅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八)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十)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工作站,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和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难点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应当加强事后监管,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配合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教育、经信、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他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落实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职能,按程序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挂牌、约谈等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一定数量的一般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市级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协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政策性粮食收储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布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防治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确定的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案件。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登记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消防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受案调查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查处、清拖小区外围道路、市政道路与小区出入口连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未经审查擅自施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及未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依法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补充完善市管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配合公安和消防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堵塞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的督查检查;依法对城镇燃气场站实施安全监管;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推动用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加强对危险货物(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在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业行业和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商贸行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十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积极保障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直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发放安全告知书的方式,在对市级负责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立项、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落实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灭火器、疏散通道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芜湖传媒中心负责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大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制作、播放公益消防宣传作品。

(十九)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协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职责: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化工生产的规划和布局。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三)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承担生活垃圾、建筑物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行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架设的户外广告设施,联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清理;依法查处单位、小区内外消防车通道上堆物、摆摊、设桩等行为,清理障碍物;配合住建部门依法对未经审查擅自施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及未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电力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五)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体育、宗教事务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七)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八)气象、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九)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各驻芜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本行业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与属地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做好常态化火灾防控工作。

 

第四章  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火灾隐患,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动员组织驻社区(村)组织、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运行,检查指导单元网格火灾防控工作落实。

(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根据需要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起火灾的扑救。

(七)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保其建设的特殊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收到检查不合格改正通知书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九)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站)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七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协商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有物业维修资金的,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在保修期内保修责任主体应履行保修责任,将存在的故障和问题给予排除和修复。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建立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遇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送至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首报);后续处置过程中,必须坚持按事件发展情况或时间节点报送(续报);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全面梳理情况,形成综合报告(终报)。要坚持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相结合,把报送紧急突发事件信息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问题发生。

第二十九条  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协作制度,加强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认识的统一。住建部门定期(每半月)向消防救援机构推送审批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的结果信息,通过互联网发送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消防设施设计等与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施工图、竣工图以及其他资料。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等资料档案,在住建部门需要查阅、摘抄、复印时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消防审查验收工作无缝衔接。

应急、公安、城管、住建、卫健、市场、生态环境、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建立灭火救援协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重大灭火救援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负责消防工作的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的,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