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安徽)
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制度创新工作
推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政办〔202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制度创新工作推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制度创新工作推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制度创新工作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9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计划》)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工作是指对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管理和法治化建设等作出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业务创新,以及为优化市场配置、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全面开放、满足人民需求所作的其他创新实践。
第三条 制度创新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坚决摒弃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思想观念,大胆改革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体制机制的基本原则展开。
第四条 制度创新工作在市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制度创新工作包括“专项工作任务”和“制度创新成果”:
(一)专项工作任务:依据《专项行动计划》落实,2021年度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60%,2022年度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80%,2023年度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100%。
(二)制度创新成果:依据上级部门当年度制定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其中,2021年度完成1-2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复制推广,20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省复制推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制度创新工作由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片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经开区、鸠江区、湾沚区、片区管委会和市直、驻芜相关单位是制度创新工作主体。
第七条 片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解专项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专项工作任务具体落实。
(二)拟订制度创新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协同各创新主体开展制度创新,负责创新事项登记、考评、上报等工作。
(三)创建制度创新工作联络机制,统筹协调制度创新日常化工作。
(四)深化片区改革创新内容,提炼制度创新成果。
第八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鸠江区、湾沚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直、驻芜相关单位,推进专项工作任务在辖区落地实施。
(二)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家电、航空、机器人、国际航空货运、航运服务、跨境电商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制度创新。
第九条 市直、驻芜相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专项工作任务年度目标计划,落实本单位专项工作任务。
(二)围绕本部门经济社会管理工作,开展创新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条 鼓励其它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制度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片区管委会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查、督办相关单位制度创新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制度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包括“市长调度会机制”和“日常部门联络机制”:
(一)市长调度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重点调度创新主体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制度创新开展成效。
(二)片区管委会建立日常工作联络机制,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部门联络工作会议;各相关单位确定制度创新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人,每月报送制度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依托市长调度会,逐月深化推进。
第十四条 制度创新依循创新登记、组织实施、评定评估、提炼上报等程序展开:
(一)创新主体定期将创新事项报送片区管委会登记,片区管委会统筹创新登记情况,提出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建议,避免碎片化创新和重复创新。
(二)片区管委会协同创新主体充分分析创新登记信息,引导促进制度创新改革政策在相关领域落地实施,协调解决制度创新改革政策实施中困难和问题,推动制度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成效。
(三)片区管委会委托创新咨询专家委员会、自贸区研究院等对制度创新成果进行评定评估,并将评定评估结果和建议反馈相关创新主体,推进创新工作持续深化。
(四)片区管委会及时总结制度创新经验和实践案例,提炼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五条 将制度创新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鸠江区、湾沚区、片区管委会年度考核的“全面深化改革”项中,应确定2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实和制度创新成效。其中,1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地成效,10%权重用于考核制度创新成果。
(二)确定为专项任务和制度创新重点单位的,在年度考核“全面深化改革”项中应确定3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实和制度创新成效。其中,15%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地成效,15%权重用于考核制度创新成果。
(三)其他相关单位在年度考核“全面深化改革”项中应确定1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六条 对制度创新工作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报送的制度创新事项认定为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按照该年度上级部门奖励的40%奖励到创新主体。
(二)报送的制度创新事项认定为省级制度创新成果,经济技术开发区、鸠江区、湾沚区和重点单位在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5万元每项予以奖励;其他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每项奖励5万元。相关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制度创新成果跨部门完成的,按牵头单位、参与单位7:3比例分享奖励。有多个参与部门的,由牵头单位拟定奖励分配方案。
(四)上述制度创新成果奖励奖励到个人。
第七章 免责措施
第十七条 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容错纠错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