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04
文  号: 芜政办〔2021〕17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1-08-13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 芜湖片区管委会 政策咨询电话: 0553-0553-5775098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制度创新工作推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安徽)

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制度创新工作

推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政办〔2021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制度创新工作推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4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制度创新工作推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制度创新工作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9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计划》)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工作是指对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管理和法治化建设等作出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业务创新,以及为优化市场配置、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全面开放、满足人民需求所作的其他创新实践。

第三条  制度创新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坚决摒弃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思想观念,大胆改革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体制机制的基本原则展开。

第四条  制度创新工作在市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制度创新工作包括专项工作任务制度创新成果

(一)专项工作任务:依据《专项行动计划》落实,2021年度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60%2022年度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80%2023年度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100%

(二)制度创新成果:依据上级部门当年度制定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其中,2021年度完成1-2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复制推广,20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省复制推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制度创新工作由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片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经开区、鸠江区、湾沚区、片区管委会和市直、驻芜相关单位是制度创新工作主体。

第七条  片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解专项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专项工作任务具体落实。

(二)拟订制度创新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协同各创新主体开展制度创新,负责创新事项登记、考评、上报等工作。

(三)创建制度创新工作联络机制,统筹协调制度创新日常化工作。

(四)深化片区改革创新内容,提炼制度创新成果。

第八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鸠江区、湾沚区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直、驻芜相关单位,推进专项工作任务在辖区落地实施。

(二)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家电、航空、机器人、国际航空货运、航运服务、跨境电商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制度创新。

第九条  市直、驻芜相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专项工作任务年度目标计划,落实本单位专项工作任务。

(二)围绕本部门经济社会管理工作,开展创新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条  鼓励其它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制度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  片区管委会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查、督办相关单位制度创新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制度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包括市长调度会机制日常部门联络机制

(一)市长调度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重点调度创新主体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制度创新开展成效。

(二)片区管委会建立日常工作联络机制,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部门联络工作会议;各相关单位确定制度创新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人,每月报送制度创新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依托市长调度会,逐月深化推进。

第十四条  制度创新依循创新登记、组织实施、评定评估、提炼上报等程序展开:

(一)创新主体定期将创新事项报送片区管委会登记,片区管委会统筹创新登记情况,提出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建议,避免碎片化创新和重复创新。

(二)片区管委会协同创新主体充分分析创新登记信息,引导促进制度创新改革政策在相关领域落地实施,协调解决制度创新改革政策实施中困难和问题,推动制度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成效。

(三)片区管委会委托创新咨询专家委员会、自贸区研究院等对制度创新成果进行评定评估,并将评定评估结果和建议反馈相关创新主体,推进创新工作持续深化。

(四)片区管委会及时总结制度创新经验和实践案例,提炼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五条  将制度创新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鸠江区、湾沚区、片区管委会年度考核的全面深化改革项中,应确定2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实和制度创新成效。其中,1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地成效,10%权重用于考核制度创新成果。

(二)确定为专项任务和制度创新重点单位的,在年度考核全面深化改革项中应确定3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实和制度创新成效。其中,15%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地成效,15%权重用于考核制度创新成果。

(三)其他相关单位在年度考核全面深化改革项中应确定10%权重用于考核专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六条  对制度创新工作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报送的制度创新事项认定为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按照该年度上级部门奖励的40%奖励到创新主体。

(二)报送的制度创新事项认定为省级制度创新成果,经济技术开发区、鸠江区、湾沚区和重点单位在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5万元每项予以奖励;其他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每项奖励5万元。相关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制度创新成果跨部门完成的,按牵头单位、参与单位73比例分享奖励。有多个参与部门的,由牵头单位拟定奖励分配方案。

(四)上述制度创新成果奖励奖励到个人。

 

第七章  免责措施

 

第十七条  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容错纠错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