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参保凭证证明 |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皖医保发[20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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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健康家庭一卡通 |
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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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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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生手术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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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 |
男职工异地未就业配偶未参保证明 |
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配偶户籍为本地的,不需要提供,由工作人员自行核查。 |
5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
公安机关 |
1.《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3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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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次可享受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医保待遇。承诺人在承诺之日起 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长期享受双向就医医保待遇。 |
6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
公安机关 |
7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安徽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 |
工作单位 |
8 |
意外伤害医疗费支付 |
异地意外伤害就医资料(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调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资料)或个人承诺书 |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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