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14
文  号: 芜政办秘〔2022〕35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2-09-1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民政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37394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

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2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282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2//月提高到794//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2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1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1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1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643//月调整为662//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271日开始执行。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