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9 17:24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2022年8月9日,芜湖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2022〕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9年,市政府发布了《芜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近两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上位法相继修改,《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台,对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并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大幅调整,《办法》此前处罚条款中的处罚额度存在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二是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皖法发〔2021〕5号),部署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结合清理工作要求,需要对《办法》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三是《办法》颁布后,我市开展了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办法》涉及到行政区划和机构名称的相关条款需要一并修改完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的出台,在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进一步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清运、处理等阶段提到了具体的要求,有助于完成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整个过程管理,避免餐厨垃圾环境污染和危害信息安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收运处理渠道。促进食品安全与公共健康,消除“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隐患,降低对公众健康威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1、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布了修改文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3、根据国家在制定规章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要求,专门书面征求了芜湖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餐饮企业代表、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代表和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意见。

(二)开展立法协商。按照立法审查规程有关规定,修改过的草案修改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就修改《办法》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邀请有关行业协会、餐饮企业代表、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理企业代表,对修改《办法》进行讨论研究。

(四)结合实际开展咨询论证。邀请省司法厅、市政府法律顾问、市人大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咨询。

2022年7月5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最终以政府令形式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专业收运、统一处置等办法,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市区的餐厨废弃物管理网络,实现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专业运输,统一处置,确保我市餐厨废弃物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范餐厨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共31条,本次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根据餐厨废弃物终端处理方面,需要政府层面进行广泛的协调,结合《固废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参照省内已就餐厨废弃物立法的其他城市的立法先例,增加了政府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协调方面的内容(详见《办法》修改后第五条)。

二是根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遵守的规范增加了配备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司法厅有关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增加了餐厨废弃物利用的总体要求,明确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内容。(详见《办法》修改后第十五条)。

三是认真梳理有关上位法和部门规章中的禁止性规定,整合有关规定增加了一条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性行为规范。在该条款中,回应了有关企业代表提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理投喂畜禽的行为的意见,根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对该行为明确禁止(详见《办法》修改后第十六条)。

四是结合本市小餐饮、小摊贩、小作坊等餐厨废弃物产生主体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体量较大,结合《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时,告知其规范收集、存放,促进其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详见《办法》修改后第十七条)。

五是根据《固废法》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办法》对法律、法规中对有关违法行为已有行政处罚指引规定条款,不再重复引述,删除了《办法》原文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两项和第二十八条中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规定,通过指引条款明确执行有关上位法的处罚规定,同时也避免出现因上位法处罚条款的修改而导致《办法》频繁修改,确保了行政立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是在保留《办法》原有的体系框架的同时,综合考量本市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和管理实际,结合《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实施的背景下,在《办法》适用范围限于市区范围内的基础上,增加了各县(市)的参照条款,规定各县(市)可以参照《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详见《办法》修改后第三十条)。

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修改时根据有关专家咨询意见,按照《行政处罚法》精神,对除未经许可擅自违法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办法》修改后第二十五条)以外其他处罚条款均统一规范要求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办法》修改后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八是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结合《固废法》明确了“处置”的法律用语含义,综合《办法》规范对象和省司法厅专家的咨询意见,对此前《办法》中相关法律用语进行规范(将《办法》中全文中涉及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统一规范为“处理”,个别仅针对处置情形和设施的措辞仍予以保留)。

九是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实际,对《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区划的条款和部分条款中单位名称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此外,结合上述修改情况,对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六、创新举措

将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列入政府规章,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各阶段管理,设置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罚条,更好的约束相关单位行为,从而规范餐厨废弃物全过程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办法》的修改完善,是实施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保证全市餐厨废弃物纳入统一收运处置范围。

(二)健全机制,加强监管。通过修改《办法》,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各项规章制度,理清各级各部门职责。各涉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联合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综合整治工作,查处和曝光各类违法行为,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工作和统一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三)搭建平台,营造氛围。建设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体系必须形成调度有力、高效运转的综合协调体系,打造餐厨废弃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全方位的信息化管理,形成通畅的信息通报网络体系。同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办法》内容,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解读机关: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科室:环境卫生管理科邢云

政策咨询电话:0553-5014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