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芜湖中燃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前解读:《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05 08:4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芜政办〔202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6月13日印发施行,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芜湖中燃百江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前就文件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制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21年我市人大出台《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对瓶装燃气的生产、经营、运输、配送、用户管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引领我市瓶装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大方向,相关条款如何落实,需要制订《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瓶装燃气管理,保障《芜湖市瓶装燃气管理条例》顺利施行。

二、《实施细则》主要细化的内容

一是细化实名制购气的具体流程。《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购买瓶装燃气。为方便用户购气,减少重复查看证件的购气流程,《实施细则》要求,用户首次购气开户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登记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用气地址、非居民用户单位名称等信息,将用户信息录入瓶装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已登记用户再次购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核对购气用户信息。

二是强化用户端用气安全管理。瓶装燃气用户端用气安全需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用户、相关监管部门共同维护。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配送人员应当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安全检查发现用户端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向用户开具隐患告知单,并及时协助用户按照要求改正;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现场查看,确实存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燃气事故安全隐患,及时改正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用气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要求暂停用气,并立即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并经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用气。

三是《条例》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瓶装燃气用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实施细则》明确此项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实施细则》对瓶装燃气配送的具体规定

瓶装燃气有泄漏爆炸的风险,和普通商品不同,采取配送制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指派配送人员,将用户预订的瓶装燃气直接送给用户,配送人员应当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检查后应当填写电子或纸质安全检查表单。因为瓶装燃气存放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安全装置,不能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实施细则》规定,配送人员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充装站或者供应站,不得在自有或者租用房屋、车库(车位)、运输或者配送车辆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气瓶。

四、《实施细则》对瓶装燃气使用环节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处理的具体规定

相关部门发现瓶装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现场查看,确实存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一般安全隐患,《实施细则》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开具隐患告知单,并及时协助用户按照要求改正;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将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源头防范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