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垂钓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来源: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回复时间:2022-06-23 16:21
1、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2、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3、根据最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垂钓是获取渔获物的一种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垂钓,根据具体情况,垂钓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对于违法垂钓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处罚种类有:没收渔获物,另外可以处警告、200元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等,最严重的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禁捕退捕科 咨询电话:0553-385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