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捕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的处罚依据有哪些?
来源: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回复时间:2022-06-23 16:18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属于禁用的方法。

特别提醒:部分刺网(俗称丝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敷网、陷阱、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的路亚钓具等)、耙刺(俗称锚鱼、武斗杆、鱼叉、箭、滚钩等)、笼壶(网目内径尺寸小于鱼)(俗称地笼)已列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名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上述渔具钓具进行捕捞,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承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禁捕退捕科   咨询电话:0553-385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