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11
文  号: 芜政办秘〔2022〕25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5-24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 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87850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2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113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17318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中涉及我市的县市区若无特别说明,均包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

当周边市(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见附件1

2.1.2  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审计局、市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捐赠管理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震局、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中国联通芜湖分公司、中国铁塔芜湖分公司、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芜湖传媒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市减灾救灾委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并指导其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和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分别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以及其他导致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4.1.2  在灾情稳定前,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救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市和县级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辆及人员。

5)军队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省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5)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省减灾救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参与协调有关救灾装备调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并与市城管局依照职能分工共同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级区划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灾区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受灾县市区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市应急管理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应急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和县级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市级、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市级、县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1.3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市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市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等。县级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衣、被、粮、油、饮用水以及照明用品等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各级储备物资由同级应急会同财政、发改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储备。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通信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科技保障

7.4.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4.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4.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4.4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对接,协调推进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级、县级、镇级、村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6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7.6.3  灾情发生后,市级、县级和镇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并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冰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市区、镇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芜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2.市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芜湖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芜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地震局、共青团芜湖市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芜湖传媒中心、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银保监委芜湖监督分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安徽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芜湖管理处、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芜湖分公司、中国铁塔芜湖分公司等。

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附件2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3. 市委网信办:组织开展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市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网络应急处置工作。

4.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5.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救灾应急储备能力建设纳入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配合市应急局、财政局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指导全市军工系统开展救灾减灾工作;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国防科技工业有关机构和技术单位支持减灾救灾工作。

6.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7. 市科学技术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的支持。

8.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市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

9. 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0.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1. 市司法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12.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市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4.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7.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 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9.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品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20.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

2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2.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3.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市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2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5. 芜湖传媒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有关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7.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按规定做好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及相关协调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救灾药品需求配合做好集采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28.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管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市区防汛排涝、市区排水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负责雕塑公园的运营管理;指导、督查市政设施(含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工作。

29.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30. 市乡村振兴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对受灾群众给予帮扶,防范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风险。

31.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协调相关市直部门推进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融合、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工作。

32. 共青团芜湖市委员会: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参与抗灾救灾。

33. 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助力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34.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5. 芜湖军分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6. 武警芜湖支队:根据市和县级地方党委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37.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助。

38.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9.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40. 银保监芜湖监管分局:指导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41. 国网芜湖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42. 安徽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芜湖管理处: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

43. 中国电信芜湖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中国联通芜湖分公司、中国铁塔芜湖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