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1 10:54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66号)于2022年3月30日正式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断发展,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居高不下,特别是随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工业和燃煤排放占比下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地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和近年来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的创新实践,特制定《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都属于移动源污染,与传统的固定源污染有着很大的不同,其特点是是“量大、面广、可移动”,移动源污染防治与管理涉及各行业、多部门,制定一部适合本市实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加强移动源污染管理的现实需要。

1.制定该《办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2.制定该《办法》是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作出了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该《办法》是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3.制定该《办法》是规范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必然要求。《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梳理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措施,有利于划分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规范制度措施、推进协同治理、强化责任追究,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为深入实施污染防治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8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21年11月11日,举行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2021年11月22日,向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通过市司法局审查。2022年3月2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以芜湖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优化和完善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的实施主体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职责,切实做好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控制、检验与维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共六条)。该章明确和规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责任制;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办法》还就有奖举报和举报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七条至第十六条,共十条)。该章规定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预防措施一是公交优先、道路优化、绿色出行;二是对重型车辆进入建成区进行控制,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控制措施一是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不达标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得进行注册登记;二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三是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码登记;四是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五是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六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机)型和新能源。

第三章 检验与维修(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共五条)。本章明确我市实行机动车排放与维护制度,对机动车检验与维修作出具体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处理。本章还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污染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日常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共四条)。本章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四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二是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的监管方式,即通过定期检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查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逾期拒不维修治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要求对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四是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管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共五条)。该章对违反《办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一是对各类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数额,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二是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是明确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四是其它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创新举措

    一是首次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纳入调节范畴,并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码登记。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实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

    三是通过定期检验、监督抽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手段查明上道路行驶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对逾期拒不维修治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明确了二百元的处罚标准。 四是要求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推进符合条件的储油库、加油站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主流新闻媒体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解读《办法》,推动市民了解和参与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排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是加强协作。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建立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路检路查入户抽查等执法形式,加强对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行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三是优化完善。在《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汲取和收集社会各界的经验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

八、解读机关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解读人:蒋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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