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如何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认真履职的?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来源: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回复时间:2022-03-21 08:57
近年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关键所在。特别是部分中小型非煤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常年不在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的甚至在矿山发生事故后也不及时赶赴现场,对矿山的生产安全状况不了解,但往往又在遥控指挥矿山的生产经营工作,所以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认真履职非常必要。《指导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范围。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是突出重点。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抓好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是规定时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对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是建立机制。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主要负责人。(承办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监一科,咨询电话:0553-38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