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健身房经营不善倒闭,消费者权益如何维护?

发布时间:2022-03-16 08:49信息来源: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因健身房经营不善关门歇业,导致健身会员权益受损的情况频频出现,遇到会费未到期,健身房关门了,消费者该如何依法维权?

日前,记者从繁昌区法院获悉了一起104名消费者将倒闭健身房告上法庭的案例,案件依法判决后,面对无财产可执行的状况,法官转变思路、创新执行,给类似案件的有效执行,维护胜诉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借鉴。
本案中,芜湖布拉德健身游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拉德公司”)于2019年5月注册成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初始股东登记为王某,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运营后,先后与曹某等一百多名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消费者据此享受健身服务。

2020年10月,该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倒闭,众多会员会费没有退还,一百多名会员诉至芜湖市繁昌区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承担返还会员费等违约责任。
繁昌区法院审理查明:股东王某持股期间,布拉德公司收取的会员费通过现金或绑定王某名下银行卡形式直接支付给王某个人;布拉德公司无银行账户及财务账册。后王某将其全部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张某,并于2020年10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公司现任股东为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其持股期间,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会员费直接给付王某个人,王某个人财产明显没有独立于布拉德公司财产,故王某理应对其持股期间形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该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对受让股东而言,应在受让前核实调查公司财务状况,受让后应按规范财务制度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财务报表,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而张某明显未尽到上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认为,现任股东张某应对仍存续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芜湖布拉德健身游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办理健身卡的费用;同时被告张某、王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出现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繁昌区法院改变思路,引入案外同类健身房经营者,将案涉104名会员通过会籍转让的方式,由资质优良的健身房为这些消费者提供对应期限的健身服务。至此,该系列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来源: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编辑:朱辰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