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8 17:1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出行需求和物流需求为电动车带来了生存和发展空间,我市电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电动车作为市民重要的交通工具,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日常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存在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和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这些车辆在产、销、行、停等方面缺失法律法规的闭环监管,电动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较为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难点问题,电动车充电环节火灾隐患也不容忽视,电动车行业自主规范、平台主体管理等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监管。

二、制定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在电动车管理上整合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行业、人民群众的管理职责和权利义务。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电动车服务和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强了电动车源头管理,通过明确部门职责、提高技术要求、细化权利义务等规定,将电动车管理节点前移至生产、销售环节,减轻末端执法的压力。三是进一步加强了车辆停放、充电等环节建设规划,破解电动车乱停乱放和充电时私拉乱接电线等安全隐患。《办法》的制定是服务我市建设人民城市、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为我市从省域副中心进击长三角第一方阵提供有力保障。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参考了上海、深圳、南京、合肥等地前期立法经验。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市公安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于2021年4月份完成初稿,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行业、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评估吸收、对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后,于10月9日就《办法》草案修改稿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对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并进行了社会公示。11月19日市司法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和法学专家、行业协会、工会代表、电动车销售代表等召开政府规章征求意见会暨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一步研究讨论,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案。12月9日,市公安局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对《办法》草案组织召开了风险评估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2022年1月7日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最终以政府令形式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办法》主要对电动车管理职责、电动车生产销售和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安全规定和禁止行为等方面做出规定,力求本市电动车涉及安全的各方面都依法规范,以加强和改进我市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生产和销售行为,优化道路通行及停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计48条,涵盖电动车生产销售、电池回收,登记管理、通行管理、停放充电、消防安全、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解决电动车在产、销、行、停及回收处置等方面的全闭环管理。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阐明办法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等活动。《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将电动车的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二)第二章生产、销售与回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鼓励电动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蓄电池。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办法》第十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不得擅自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安全座椅除外)、伞具、车篷(厢)等装置;不得改装、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不得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不得实施其他更改电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三)第三章登记管理。主要内容是明确了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有效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等车辆应当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电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和其他车辆的电动车号牌。

(四)第四章通行管理。主要内容是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同时《办法》第十九条指出,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二是按照规定车道通行;三是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四是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受阻情况消除后立即返回规定车道行驶;五是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并提前示意;六是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七是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办法》第二十条指出,驾驶电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车;二是逆向行驶;三是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四是牵引动物及其他载人载物装置等影响安全驾驶性能的行为;五是从事载客营运;六是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七是超过规定或者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八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第五章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主要内容是明确了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放点有序停放,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指出,电动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二是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三是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五是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六)第六章保障与监督。主要内容是从经费保障、交通设施、政府推动、消防安全、投诉举报、协作机制方面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是明确了驾驶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时的处罚标准。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和两轮电动摩托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已经领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在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内可以上道路行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业范围做出补充说明,以及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一是完善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电动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了本市实行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为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由具备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的电动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并鼓励销售企业统一购买电动车保险,以便利我市既有电动车和新增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

二是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车速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车速较快、灵敏度高,容易与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并且根据数据分析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为了维护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进行相关宣教警示,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是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落实相关主体消防责任。明确了电动车严禁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落实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相关主体的消防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共治。电动车全闭环管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要实现良好的管理成效必须综合治理,市场、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联动加强电动车产销规范监督,加大电动车交通违法查处力度,规范道路通行及停车秩序,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落实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舆论宣传。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责,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在注重传统媒体宣传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支持《办法》的落地生效。

八、解读机关: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解读人:汪俊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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