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住建局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9-29 11:21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刘利娟 字体:【  


市住建局:

《关于报送权力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部分事项调整建议的函》已收悉,根据《芜湖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经会同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现就你局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住建局实际,同意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核定”、“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新增“施工企业资质备案(专业作业)”(详见附件)。

二、请根据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情况,于10月10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市住建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市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以及新增权力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涉及县市区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事项调整的,请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请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附件:1.市住建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2. 市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芜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附件1

市住建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十一条第一、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附件2第3项: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90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具体监管举措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核定”,事项名称规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四级资质。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1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8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3

其他权力

施工企业资质备案(专业作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新增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附件4第11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中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取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取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

 





附件2

市住建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公共服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取消

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无需住建部门提供该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