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9-29 11:2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刘利娟 字体:【  


市卫健委:

《关于报送权力清单部分事项调整建议的函》已收悉,根据《芜湖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经会同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现就你委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同意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详见附件)。

二、请根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于10月10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涉及县市区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的,请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请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附件: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芜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市卫健委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名称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取消子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