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受理。责任单位接收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应第一时间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媒介与信访人沟通联系,于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建立电子台账(网上信访以系统上显示的信访部门发送日期起算)。
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职责范围内需退回原转送信访部门的,下级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于收到来信或网上信访件3日内向信访部门书面提出,不得擅自留存。
(二)告知。责任单位接到信访事项交办后,于15日内将书面受理告知单送达信访人,并听取其陈述事实和理由。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投诉事项,需将受理告知书同期抄报相关信访部门,并及时通过信访信息系统上传。
(三)办理。责任单位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深入调查核实情况,通常采取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论证、听证、会议、会商等方式,研究拟定处理意见。
网上信访事项均应尽快办理,不得拖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在规定办结期限前;情况复杂须经有权处理机关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四)答复。责任单位应当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规,简明扼要释法,通俗易懂说理,逐一正面回应主要诉求,认真负责地拟定、送达书面处理意见书。实行“谁答复、谁负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网上答复承担首要责任。
由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依照法律程序送达信访人,并自行通过系统上传《处理意见书》。
(五)回访。了解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及其理由,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并重,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困难帮扶等工作,努力化解信访人心中郁结。责任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在60日内回访并办结,需要延期办结的按上述延期要求办理。
(六)报告。责任单位办结后,应当向本级信访部门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办理情况报告》和网上《处理意见书》。
(承办单位:市信访局办信科,咨询电话:0553-3119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