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区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初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4-26 16:55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178编辑:李慧 字体:【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车站区域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秩序良好、设施安全、交通顺畅、环境整洁、市容美观的综合管理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车站区域实际,我办起草了《芜湖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芜湖老火车站始建于1992年,近20年来,芜湖站为沟通铁路南北交通,繁荣芜湖地区经济、文化及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3年8月20日,芜湖站站房主体正式动工,在原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改造;2015年11月27日,芜湖站东站房运营,西站房关闭并改造;2021年2月10日,芜湖站西广场正式投入使用。智能化、规范化的配套设施,全部配备到位,改建一新的芜湖火车站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在市民面前,为我市的居民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

随着站房规模的扩大,客流量不断剧增,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如非机动车、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出租车、黑车在站区周边停车揽客;小餐饮店在站区揽客;站区内散发广告;站区广场跳广场舞;损坏站区设备等等。虽然火车站地区已作为重点地区加大了整治力度,文明程度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得以提高,但是由于现行法规不便于操作,各个执法单位分工不明确,致使管理部门在治理扰乱秩序、影响环境的行为时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因此,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车站区域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亟需出台一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和参照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0〕25号)《关于成立芜湖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芜站管委〔2020〕1号)等行政法规、文件。参照《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办法》《杭州市高铁站枢纽区域综合管理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

依据《关于成立芜湖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芜站管委〔2020〕1号文件精神,要求各车站区域所在地政府制定落实车站区域长效综合管理措施;2020年6月9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宁波率市直相关部门赴合肥南站考察调研,要求学习合肥高铁站先进管理经验,研讨制定芜湖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加强我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服务工作;2021年初,市发改委(铁路办)、战略法规科会同市司法局、芜湖站综管处前往杭州、宁波、苏州、常州四地调研学习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工作经验及各地高铁站区管理办法立法和实施情况;3月,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先进高铁站区综合管理经验城市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后形成《芜湖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3日,开始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全部反馈结束并修改完善后,4月10日,由市发改委战略法规科委托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征求意见

3月-4月,就《办法》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下一步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拟召开多层次、不同类型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合实际,充分研究反馈意见,吸收采纳部分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概述、管理目标、管理体制、管理规范、管养模式及资金、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组成,计八章,共三十五项条款。

(一)各部门职责明晰。

明确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是统筹协调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站区区域综合管理处负责本车站区域的日常综合管理。公安、交警、运管、城管、交通、环保、林业、价格、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常驻、派驻及例行管理等方式参与火车站地区的统一管理。

(二)规范了进入车站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行为。

《办法》对火车站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治安及市场经营等公共秩序管理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并重申性地明确了管理执法主体。

(三)加强对管理执法主体行为的监督。

市综管委负责对各站区运营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依据;各站区综管处负责对派驻执法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管委对派出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评价依据。综管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及处理结果。

(四)明确了站区管养模式及资金来源。

站区维护管养实行“两类四位一体”模式;站区管养资金由市、区共担,以市为主,并根据年度考核提高市级补贴标准。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站区管理执法部门及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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