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芜政办〔2016〕8号文于2016年3月公布实施以来,保障了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芜政〔2020〕57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8号)施行至2021年3月,五年已到期。同时在工作中也发现了部分问题,如因户籍制度改革,导致无法对补偿人口进行有效规制等。为确保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有序推进、平稳过渡,需在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
二、指导思想
第一,必要性。由于政策执行时间长,执行过程中产生不易理解和新生事项的合理补偿诉求,均应在政策中明确, 故有必要进行政策修正。
第二,合理性。政策通过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修正中不断更新完善,使之更具公平性、合理性。
第三,可行性。坚持政策的公平、合理及连续性,是政策实施具有可行性的保证,故按照“能不改的就不改,确有必要才修改”的原则进行部分修改完善。在政策体系、利益结构、补偿标准等方面保持连续性。
三、起草过程
初稿在针对可操作性、可行性及过渡政策的连续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月22日发送至江北产业集中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讨论,各单位分别于2月26日前后反馈讨论意见,结合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依据《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芜政办〔2016〕8号),经充分研究、认真修改,重新起草内容如下:
1.因2018年3月起,我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权属证照已更换,更换前仍提供原证照,更换后需提供新权属证照。将“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修改为:“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政策调整。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计算”修改为:“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征收时省政府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3.因户口政策调整,户籍人口已不能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避免征收矛盾,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因此将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4.因户籍政策变化,已没有农业和非农户口的区别,户籍人口不能确定为农业人口。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期主动搬迁,提高奖励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