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7 10:14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纳入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投资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是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履约管理、行业监管、标后检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依托数据共享、智能分析的标后监管系统,运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的信用体系,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标后检查等形式,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信息公开,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标后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市公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拟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系统,牵头组织标后检查,依职责范围进行信用评价,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纳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年度考核,由市公管委办公室对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后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现场监管和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按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公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和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依法依约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具体履行下列履约管理责任:

(一)保障、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和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四)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合同约定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进场施工,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约定,项目是否存在非法分包、转包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签证和变更管理、造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

(五)按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六)对中标单位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依约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七)将项目履约和工程变更等情况及时上传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管系统,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八)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九)妥善保管工程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履约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和变更管理。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信息应当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平台记录并公开。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根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予以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一)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等;

(二)中标后无理由放弃中标;

(三)与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虚报工程量和虚增造价;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挪用工程款;

(五)无正当理由严重延误工期;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勘察、设计、造价等其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有关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四)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预算失控或者重大损失;

(五)与施工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大严重违约惩戒力度,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严重违约行为清场条款。对中标单位严重违约,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及极坏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订立合同,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擅自提高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或者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三)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

(四)违反规定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五)不得违法干预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

(六)不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七)不按规定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八)故意隐瞒中标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九)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至行使具体处罚职能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信息、履约变更信息、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并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检查,对标后履约管理、行业监督进行再监督,也可邀请行业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参加。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结果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开,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和有关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年度考核。标后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约线索,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管理责任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标后监管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理的违法违约行为不予制止、处理的,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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