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10:08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将我市市辖区及南陵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10元/月提高到742元/月,无为市由662元/月提高到742元/月,实现全市一体。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1年度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2020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由572元/人/月调整为643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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