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策对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新增运力及包车牌使用相关要求有哪些?
来源:芜湖市交通运输局回复时间:2021-09-14 08:58

事项

经营者、车辆和从业者要求

车辆技术要求

新增运力要求

包车牌使用

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及新增运力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经营者要求:

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3.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4.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

5.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车辆要求: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从业者要求: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2.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3.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4.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

5.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企业须按要求领取并规范使用包车牌,在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落实分区分级防控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车业务,一律不予备案。

 (承办单位:芜湖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科 咨询电话:0553-312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