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独编制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是否需要合并?
来源: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时间:2021-09-14 08:34
2017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企业原来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通知》中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用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其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有关要求。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应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具体请咨询负责预存管理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请参阅上述文件。
(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咨询电话:0553-312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