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回复时间:2023-06-01 10:43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承办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联系电话:587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