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颁布调整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关于水生野生动物的内容和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来源: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回复时间:2021-09-01 15:17

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2月5日国家林草局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2021年第3号),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并在6月30日之前设置过渡期。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302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其中46种(类)国家一级保护,256种(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长江江豚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乌龟(仅野外种群)新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公布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与《名录》内容不一致的,要以《名录》规定为准。对于大鲵等仅野外种群列入《名录》的物种,以及尼罗鳄等仅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野外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经营利用上述物种人工繁育种群的,不再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有关管理要求。对于乌龟等仅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且名录发布前已经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人工繁育种群在6月30日前可继续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78号)规定管理。

(承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3-387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