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哪些行为?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了解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时间:2021-08-31 09:43

根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开荒;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准保护区内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建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通过以下途径可以了解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登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点击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 ——集中式水水源水质信息专栏查看。

(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咨询电话:0553-573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