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涉及证明材料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场所所有权人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场所所有权人 |
|
3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住所所有权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