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1 09:02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体:【  

2021年6月25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正式印发了《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1、2012年,芜湖市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芜政〔2012〕19号)规范我市土地储备流程、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管和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2019年,随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更新、修订和发布,对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入库标准、前期开发及资金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芜湖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企业转型升级需求提高,土地收购补偿标准与实际需求不相符等问题已制约了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经市土储中心申报,市政府启动了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2016年2月2日,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要求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转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剥离或划转为企业,对应的资产和债务等同步剥离或划转。对新机构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提出进一步要求,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充分利用储备土地资源,优化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等。制定《办法》能更好促进新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聚焦主业、规范管理。

原《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因机制调整、职能划分等相关原因,已不适用于日常业务工作,有关内容亟需调整。为明晰工作职责,更好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储中心聚焦土地储备职能、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职能的转变和新时期土地储备工作要求需要与时俱进的制度进行保障。制定《办法》在职责和程序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能够基本适应新时期工作需求。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

根据《2018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市土储中心负责《办法》起草工作。市土储中心拟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同市司法局赴安庆、西安和成都开展立法调研,根据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实际,参照外地土地储备工作和制度实施的先进经验,市土储中心于2018年8月初步完成《办法》(初稿)。

2、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市土储中心《办法》(初稿)完成后提交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2日-28日市司法局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驻芜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意见。后经市司法局审查论证修改后,市司法局于2020年7月和11月分别再次两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大、市政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和各民主党派意见。

3、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土储中心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0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期间在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经市司法局审查论证修改后,市土储中心于2020年12月再次通过官方网站以及政务公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市土储中心进行了修改。2018年12月市土储中心将修改后《办法》(初稿)报市司法局组织评审论证。2019年5月31日,司法局牵头、土储中心协助组织召开了省司法厅、市人大、市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参加的《办法》(初稿)的立法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多次与市土储中心有关人员就《办法》的立法权限、制度设计、文字表述等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最终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市司法局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 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芜政秘〔2018〕46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安徽省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立法审查后,市司法局会同市土储中心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2021年5月21日。经市政府92号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芜政令〔2021〕 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办法》主要在土地储备管理体制、计划管理、收购土地程序、收储土地相关费用确定、入库标准和条件、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力求本市土地储备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可依法有序开展。

五、主要任务

对土地收储制度建设和工作模式等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并与各市进行了深入交流,重点就政策制定和土地储备管理体系建设进行了长足的探讨。通过考察调研,获取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工作经验,吸纳采用一些先进做法,为我市土地储备和发展工作提供了广阔的思路。

《办法》编制重点围绕土地收储工作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制定。具体包括:收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地块的前期开发、地块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创新举措

一是强化了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针对当前存量土地收购补偿标准的问题,在学习借鉴各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收购补偿标准以用于评估测算土地补偿价格。

三是强化了储备土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好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是对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七、保障措施

1、对土地储备各部门、各环节要加强实施力度,统筹协调。《办法》为土地储备相关前期开发和管护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授权规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储备土地管护、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土储中心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等涉及地块收储实施作出保障。

2、《办法》明确原则上将规划用途明确、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面积较小且零星分散的地块一般不进行收储。

3、对净地处置相关保障进行规定:“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在收储过程中需要进行拆除和处置的,市土储中心可以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4、收储过程中对污染防治工作保障落实到位。为做好储备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办法》规定,收储工业用地和其他疑似污染土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土储中心根据规划用途情况,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明确土壤污染风险。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解读人:王 哲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59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