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实施意见》《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实施意见》和《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1年4月16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
合理利用实施意见
为加强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管理,全面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科学规划江河岸线功能布局,统筹推进我市江河岸线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芜湖)经济带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和基本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是指长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主要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岸线和裕溪河、西河、永安河、芜申运河、青弋江、青安江、漳河、青山河、黄浒河等具有一定通航条件的主要内支河流岸线。
(二)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岸管委”),负责协调解决本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研究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
(三)市岸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担任。
市岸管委成员单位由有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和芜湖海事、航道管理、省长江河道管理等单位组成。
市岸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岸管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市岸管委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四)市岸管委各成员单位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建设项目实行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本市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岸线及陆域资源规划控制的具体范围,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江河岸线利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长江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岸线及陆域资源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管理;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土地供应以及临时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规划的编制和港口建设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进行港口作业的行为;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等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江船舶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文化旅游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占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协调发展,集体审议、统筹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集约开发、市场配置的原则。
二、强化规划管理,提升岸线效能
(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和芜湖海事、航道管理、省长江河道管理等单位根据省长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要求,编制市级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称“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立足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岸线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属性,兼顾通航条件科学确定岸线功能和用途;统筹安排各相关行业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平衡各岸线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空间布局以及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时序,保障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八)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与长江、内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相适应,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等相衔接。
(九)经批准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改变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时修改相应规划。
三、规范开发行为,严格项目准入
(十)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港口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和水清岸绿产业优等相关政策。
(十一)禁止使用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项目按照《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拟使用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应将《关于建设**项目拟使用岸线及陆域的申请》(应附项目初步建设方案)报送至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经预审通过后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至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收到并受理后,组织市岸管委有关成员单位到拟建项目现场勘查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岸管委集体研究。
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项目使用岸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说明、使用岸线区域的产业发展重点、产业布局以及建设项目拟使用岸线长度分析等主要内容。
港口码头建设类项目还应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完善相关手续。
(十三)建设单位使用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划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
经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2.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3.军事设施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十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出让方式取得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出让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的合同,市岸管办应当依据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提出报批项目使用岸线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项目建设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明确批而不建、建而不用、违法改变报批用途或者逾期未开工等行为的相应责任条款。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由相关部门报市岸管办备案。对于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与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关联度强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岸管委研究协调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其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
建设项目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展有关项目的建设活动。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转让时,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使用年限为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五)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范围、功能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十六)优先发展深水化、专业化、公用型港口物流建设项目,严格控制自建自用型港口码头项目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
(十七)对临时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依照(十二)项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合同。如遇重大项目布局,应当根据规划需要和有关合同约定,及时退让。
临时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在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清理,并恢复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原貌。
临时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用手续。
四、构建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十八)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应当根据不同用途明确其使用年限。使用期满后,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十九)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应当体现动态平衡、高效利用的资源配置要求,建立项目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挖掘岸线及陆域资源的潜在价值。
有下列方式或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并经市岸管办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依法收回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
1.合同退出。已签署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因使用权人违约,或者合同约定使用权期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条款退出。
2.规划退出。对不符合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或其他规划要求,为实施现行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用途的,可采取置换搬迁或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收回。
3.市场退出。对于经济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经过过渡期改造仍难以达到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准入条件要求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后收回。
4.清理退出。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或者擅自变更岸线使用权人、使用功能、使用用途、使用范围的项目,或者更改主体建设内容的项目,或者列入负面清单的有关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会同市各有关部门联合清理整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于自取得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之日起超过2年未利用的且未办理续延手续的港口码头建设类项目,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工程设施经核准报废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
5.特殊退出。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收回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权,并依法对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市岸管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十一)市岸管办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答复举报人。
五、制定保障措施,落实相关责任
(二十二)坚持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建立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会审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岸管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加强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建设项目的行业研究和联合会审,同时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适时开展专业评估论证。
(二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项目联合巡查。市岸管办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我市长江及其主要通航支流岸线及陆域资源利用项目联合巡查,建立岸线及陆域资源动态管理档案,巡查情况及时向市岸管委报告,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六、其他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为加强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推进我市岸线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效履行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岸管委)职能,规范市岸管委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市岸管委重要决策的实施,根据《安徽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皖长联〔2018〕1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
市岸管委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及事项进行研究审议的议事决策机构。市岸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联系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副秘书长,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涉岸县(市)、 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和芜湖海事、航道管理、省长江河道管理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
市岸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岸管委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市岸管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市岸管委的工作职责:
1.协调解决涉及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问题;
2.审议涉及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规划及使用方面的重大事项;
3.审议市级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4.审议涉及使用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建设的项目;
5.需要市岸管委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市岸管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市岸管委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的起草及日常工作;
2.负责市岸管委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议题提交、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等工作;
3.执行市岸管委会议决定;
4.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联合会审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工作;
5.负责贯彻执行市岸管委审议或议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
6.负责组织市岸管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检(巡)查及检(巡)查情况的汇报;
7.负责承办市岸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准备。市岸管委会议根据主任要求或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前,市岸管委办公室做好会议通知、议题汇总及初审意见编印、参会人员组织等会务工作。
(二)会议召开。市岸管委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书面委托其他负责同志出席并行使投票权。参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应到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视为有效会议,其中市水行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和生态环境局不得缺席。
(三)议题汇报。市直或驻芜单位会议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交单位汇报,其他会议议题原则上均由议题提交县(市)、区汇报。
(四)会议表决。会议采取集体讨论和投票方式进行。会前市岸管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会上与会委员需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表达观点。集体研讨后就议定事项投票表决,与会委员分别填写议题票决表,每个议题赞成票数须达到参会委员人数 3/4 或以上视为通过。市岸管委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五)保密工作。议题提交单位提交议题时需注明是否保密,市岸管委会议所涉及的秘密内容,参会人员需做好保密工作,其他非保密内容市岸管委办公室不做涉密处理。
四、工作程序
(一)凡提交市岸管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市岸管委办公室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首先须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须附项目初步建设方案)进行预审,再由市岸管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拟建的涉岸项目进行初审(联合会审),特殊情况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建的涉岸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并提交满足相应要求的成果资料、审议要点,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市岸管委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建设项目使用岸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使用岸线区域的产业发展重点、产业布局以及区段岸线开发时序、建设项目拟使用岸线长度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市岸管委会议的审议事项,由市岸管委办公室负责提供有关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并负责做好会议的通知和有关保障工作。
(三)提交市岸管委审议的事项,由市岸管委办公室负责拟出上会议题,由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市岸管委主任审定。
(四)市岸管委审议决策事项的纪要,由市岸管委办公室拟定初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市岸管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市岸管委主任签发,由市岸管委办公室印发。
(五)市岸管委办公室在会议期间做好会议记录、票决统计及相关会务工作。
(六)市岸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对经审议符合岸线利用规定的项目指导其开展前期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实施意见》《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doc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实施意见》《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pdf